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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弹杀伤力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在当前我国法制日趋完善的情况下愈来愈重要。每年涉及到“枪械及枪弹杀伤力”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的案件日趋上升,以南京市公安局为例,近几年平均每年六十起以上。然而由于国家尚无鉴定标准和鉴定的科学仪器,致使刑事科学技术鉴定部门有关人员只能采用近似于“手估目测”的方法检验,缺乏准确的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