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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2月29日,××地区卫生局对××酒业酿造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一种内加四味中药的“三两半酒”以假药进行处罚,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经复议机关复议,认为适用法律错误,予以撤销并责令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000年7月18日,原卫生行政机关重新以生产销售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对当事人进行了处罚,现已结案。对本案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部分卫生监督人员至今意见不尽一致,甚至相左,我们将有关情况整理如下,愿与广大同行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