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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觞于罗马法,“形式”构成了法学中的核心概念。但私法视域的局限以及伴随而来的形式主义标签。导致了法律形式没有受到应有的理论关注。形式不仅没能成为分析现代法律体系的概念工具。其保守和僵化的消极含义也造成了形式与自由、民主和公平理念的相斥定位。以公私法制度相融合的整体视角,正确把握一般法律形式的蕴含,不仅深化对现代法律体系的认知,藉此重新审视形式与民主,公平和自由等实体理念之间的逻辑关系,对我国当下法治建设及如何提升法治的国际认同度亦有不凡的理论启示和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