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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病历中储存的医疗数据属于患者的隐私,应当具有严格的保密性。在电子病历所有权界定不清的情况下,直接规定医疗机构是电子病历使用权的主体对医疗机构和患者均存在不利影响。我国目前缺乏对电子病历的法律规制,导致患者通过诉讼途径寻求法律救济的困难增大。从立法的层面进行思考,应当规范电子病历监管部门权责,加强对患者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从而促进和谐医患关系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