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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推行和经济的发展,关联公司的成立已成为现实经济体系中的司空见惯的经济现象,当前关联公司的形态比较复杂、多元,包括母子公司、控股股东及参股股东等形态存在。关联公司之间的员工重叠使用、调动等,导致关联公司劳动关系形态多元化,关联公司人格独立性也受到较大影响。文章从因关联公司“混同用工”的劳动纠纷案分析,探讨了“混同用工”导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关联公司混同用工责任等方面法律问题,提出相应建议,以期更好的规范我国公司用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