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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登记制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诉权,有利于发挥司法的应有功能。任何一个案件的形成,均须符合法律所规定的程序要件及实体要件,因而,立案必须审查。立案登记制并非摒弃法院的审查,而是将审查置于程序之中,变先前的"先审查、后立案"为"先立案、后审查",给予当事人以足够的程序保障。建构立案登记制,尚需在立案机构、诉状格式、案后审查等方面作出进一步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