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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租赁价格大幅上扬,令众多施工企业始料不及。如何处理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引发的法律纠纷,成为建筑行业和法律界热议的话题。
涨价!涨价!
一种普遍的生存恐慌在企业中弥漫,涨价成为众多厂家的首选。黄沙、水泥、钢筋等建材相关行业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至少在20%以上。不断上扬的建材价格,使很多项目成为“鸡肋”工程。建筑材料市场之前也曾出现震荡起伏,但像这样大幅度地集中上扬还不多见。
在这场起伏不定的价格大战中,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租赁价格的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1/3。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如何处理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引发的法律纠纷呢?我们列举了施工企业常见的七个问题:
问:建筑材料、人工费的变动达到什么幅度才能视为异常波动?价格波动达到异常的,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又该如何调整呢?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意见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吗?
答: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内容:对于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
《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市场价是否显失公平只能看国家指导价。综合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将价格变动达到±10%作为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比较适宜。在这个标准下,我们可以考虑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10%以内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问:当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波动时,如果我已经签订了固定价格的建筑施工合同还可以调整材料价格吗?
答: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价格调整条款。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仅限于小型、市场稳定的项目。而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这不仅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了这一轮价格异常波动,导致大量法律纠纷的根源。
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使得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让施工企业毫无利润空间,这就违背了当初的合同目的,也违反了一般的商业公平交易规则。因此施工企业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对原来的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问:如果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还能以材料价格波动超出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范围而让建设单位给以补偿吗?
答:风险费计取幅度应当在合同中是明确约定的、可以合理预见的风险(大部分是规律性价格波动,季节性的、通货膨胀类的)。但是,即便在合同中计取了风险费也不太可能涵盖价格异常波动,否则投标价格就会很高。因此施工企业仍可以调整固定价格。
问:如果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还可以调整材料价格吗?
答:预付款一般是合同价格的5%至10%,也有按年度产值拨付的,比例最多到当年计划产值的30%。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约60%以上。10%的预付款显然不能解决防止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问题。
问: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不得调整,这种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答:其实是否签订这样的条款并不影响情事变更的适用。一些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让施工企业酌情承担损失,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承担比例的问题,而是性质认定问题,不能因为这种约定就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损失。
问:如果施工企业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停止施工,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吗?如果施工企业存在违约的情况,还能提出固定价格调整吗?
答: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同时与建设单位协商,而法院不宜将双方协商期间认定为工期延误期间。
如果施工企业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并非价格异常波动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工期延误造成,则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调整价格。因为,让施工企业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显然是不公平的。
问: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建筑施工的上下游行业能否相应调整固定合同价格?
答: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建筑施工上下游行业原则上都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但是还要区别对待。如房地产属于暴利行业,不同于建筑施工属于微利行业,其价格异常波动应当属于商业风险范畴而不应调整。
编辑 陈 玮
E-mail:[email protected]
链接: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情事变更原则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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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普遍的生存恐慌在企业中弥漫,涨价成为众多厂家的首选。黄沙、水泥、钢筋等建材相关行业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至少在20%以上。不断上扬的建材价格,使很多项目成为“鸡肋”工程。建筑材料市场之前也曾出现震荡起伏,但像这样大幅度地集中上扬还不多见。
在这场起伏不定的价格大战中,建筑材料和机械设备租赁价格的异常波动,超出了全社会的合理判断。许多工程项目因建材价格异常波动造成的造价变动达到了合同总造价的1/3。建筑企业面临巨额损失的风险。如何处理建材价格异常波动引发的法律纠纷呢?我们列举了施工企业常见的七个问题:
问:建筑材料、人工费的变动达到什么幅度才能视为异常波动?价格波动达到异常的,对原合同中的固定价格又该如何调整呢?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指导意见可以作为裁判依据吗?
答:我们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内容:对于材料价格异常波动,参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
《价格法》中规定了三种价格形式,市场价是否显失公平只能看国家指导价。综合各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台的指导意见中的规定,将价格变动达到±10%作为价格异常波动的标准比较适宜。在这个标准下,我们可以考虑超过±10%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10%以内的部分由施工单位承担。
问:当建筑材料、人工费价格异常波动时,如果我已经签订了固定价格的建筑施工合同还可以调整材料价格吗?
答:国际上常见的标准合同条款中均有价格调整条款,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也有价格调整条款。一般来说,固定价格合同仅限于小型、市场稳定的项目。而现实生活中,建设单位出于控制投资、节约管理成本等原因,大量采用固定价格合同,这不仅加大了施工企业的风险,也成为了这一轮价格异常波动,导致大量法律纠纷的根源。
材料价格异常波动使得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会让施工企业毫无利润空间,这就违背了当初的合同目的,也违反了一般的商业公平交易规则。因此施工企业可以依据情事变更原则对原来的固定价格进行调整。
问:如果施工企业已经在中标价里计取了风险费,施工企业还能以材料价格波动超出了招投标时可以预见的风险范围而让建设单位给以补偿吗?
答:风险费计取幅度应当在合同中是明确约定的、可以合理预见的风险(大部分是规律性价格波动,季节性的、通货膨胀类的)。但是,即便在合同中计取了风险费也不太可能涵盖价格异常波动,否则投标价格就会很高。因此施工企业仍可以调整固定价格。
问:如果固定价格的施工合同中约定建设单位向施工企业支付预付款,施工企业还可以调整材料价格吗?
答:预付款一般是合同价格的5%至10%,也有按年度产值拨付的,比例最多到当年计划产值的30%。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费一般占工程总造价约60%以上。10%的预付款显然不能解决防止材料价格异常波动的问题。
问:如果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材料价格上涨不得调整,这种约定有法律效力吗?
答:其实是否签订这样的条款并不影响情事变更的适用。一些人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让施工企业酌情承担损失,实际上这不是一个承担比例的问题,而是性质认定问题,不能因为这种约定就要求施工企业承担损失。
问:如果施工企业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继续施工将造成更大的损失,可以停止施工,并要求解除施工合同吗?如果施工企业存在违约的情况,还能提出固定价格调整吗?
答:在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施工企业可以停止施工同时与建设单位协商,而法院不宜将双方协商期间认定为工期延误期间。
如果施工企业存在工期延误的情形,但并非价格异常波动的全部损失都是因为工期延误造成,则施工企业仍可以要求建设单位调整价格。因为,让施工企业既承担违约责任又承担价格波动的风险显然是不公平的。
问: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建筑施工的上下游行业能否相应调整固定合同价格?
答:出现价格异常波动时,建筑施工上下游行业原则上都可以适用情事变更原则,但是还要区别对待。如房地产属于暴利行业,不同于建筑施工属于微利行业,其价格异常波动应当属于商业风险范畴而不应调整。
编辑 陈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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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价款不再调整的合同。双方需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及承包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情事变更原则指合同成立生效后,因当事人于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的事情的发生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事的变更,导致合同的基础丧失或动摇,若继续维持合同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则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的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