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执行救助制度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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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本文针对我国现在的执行救助制度,特别是将被执行人经济确有困难而导致的执行不能,同时申请执行人经济困难但合法债权难以得到及时保护的情况作为讨论的重点。本文认为我国现行的执行救助制度存在诸如没有统一标准、性质不明、救助金来源不合理等问题,同时也就执行救助制度存在的现实意义、如何进一步完善等问题阐述了相关见解,以期有利于执行救助制度的日臻完善并具有更大的普惠性。
  关键词执行救助制度 救助金 民事执行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2-02
  
  “时代的伟大实践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理论,而真正适合时代需要的理论又的的确确将会引导时代的社会实践。”社会的贫困群体的存在是每一个历史发展阶段都会面临的社会现象。从达尔文告诉我们自然选择的现实而残酷,到人文关怀的温暖拥抱着阳光下的每一个公民,人类通过不断的设计和完善自己的制度体系。正如我们在不断完善着的执行救助制度,当然,现在的一些不足使它的光芒还困缚在瓦罐之中。
  在民事执行之中,执行难是困扰着法院执行工作的痼疾。“执行难”的存在直接影响着法院的威信和法律的尊严。但是由于当事人经济确有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执行不能情况最令人无奈。执行难,是经济体制转型中的必然现象。如何对症下药才是缓解执行困境的关键。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的推广,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长远目标的树立,为了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为了使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政策利益惠及更多的弱势群众,司法救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应运而生。
  一、研究司法救助制度的现实意义
  执行救助制度属于司法救助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的司法救助,执行救助发生在执行程序中,具有社会属性。目前我国的主流观点认为,执行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执行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确实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而申请执行人因遭受侵害而不能维持当地最低生活标准或因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力、缺乏必要的生活及医疗费用、生活难以维持,或因受害致死给家庭生活造成巨大生活困难属于急需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在一定条件下,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给予适当资金予以救济、补助的司法救助行为。①
  如何走出执行难的困境,如何使经济确有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权利得到及时的保障和救济,执行救助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第一,执行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民事执行制度发展的内在的必然要求。在2009年王胜俊的《人民法院工作報告》中显示,民事案件受案多,而其中的58.86%是经过调解解决的。因此民事执行制度受到了社会更多的关注。贫困,是弱势群体的本质特征。他们由于各种内在或外在的原因,本身就在抵御自然灾害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上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如果在遇到财产纠纷时,他们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实现,而又缺乏救济之时,那么他们是否将会对司法失去信心?所以,执行救助制度作为缓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法院执行者之间矛盾的调和剂,不断的自我反思,以否定之否定的方法不断的完善自己发展自己,是适应法制建设需要的反应。更是法治理论制度建设适应社会发展的表现。
  第二,执行救助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是弱势群体权利意识被唤醒,中国成功由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型的客观要求。从社会意识形态上看,曾经以情理相联系的人与人之间的纽带逐渐断裂,取而代之的是人与人之间以法理相联系。在农村,通常人与人之间发生人身或财产关系时,解决之道在于乡规民约,依赖于人的自觉性、道德性,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论从纠纷的数额还是矛盾的尖锐性,都已远远超过了乡规民约所能调整的范围。当物质至上的观念又充斥了某些人的灵魂,此时,信任缺失、道德危机。因此,人们更信任也更依赖于法理。此时对于那些刚刚唤醒权利意识的弱势群体,对于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匮乏,面对执行不能之时,如果不能够及时使其权利得到应有的保障,那么他们将对法律逐渐丧失信仰,这可能在宏观的角度上会阻碍中国社会意识的过渡和公民法制观念的进一步普及,更不利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长远目标的实现。
  第三,执行救助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秩序、维持社会主义社会稳定和谐的护航者。在20世纪30、40年代,社会功能论繁盛一时。美国社会学家甘斯在《贫困的正功能》一书中认为,贫困的社会功能中包括,穷人的存在有效地确认了整个社会的主导优势规范。又为一些富人提供了满足精神心理的机会。即可以使他们表露其其利他主义、慈善、恩惠和同情②。然而,在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中,我们关注贫困群体绝非出自此意。对于司法救助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其立法本意是来自对每一个公民宪法权利的保障,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信仰,和一个国家以及他的人民的淑世之心。在当今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前提下,一个国家对每个公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制度上的关怀,将是这个国家稳定、团结、发展的重要保证,更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
  二、执行救助制度的现状与反思
  中央政法委于2005年发布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政法[2005]52号文件),提出了“探索建立特困群体案件执行基金,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特困群众的案件,按照一定程序给予申请执行人适当救助,解决其生活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对执行救助制度进行了探索。2007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建立特困群众执行救助基金,为他们实现债权提供便利和帮助,为执行救助制度的开展指明了方向。对于执行救助制度而言,理论上的缺失和实践中的问题还需要更多的思考和探索。
  第一,起步晚,立法上存在滞后性。执行救助源起于英国,早在1424年,苏格兰便有了相关法规。后来,在1948年,英国有制定了《法律援助法》,成为世界上法律援助最为完善的法律之一。而在我国的执行救助制度的研究上,存在着很明显的实践先行。而理论上的探索和制度上的构建和完善都在实践之后姗姗来迟,而且关注度不足,导致理论成果稀少。没有具体的理论指导,没有具体的可供操作的法律条文,除了纲领性的条款,没有专门的实施细则。执行救助制度在立法上的欠缺空白,使得在操作中便无法体现法的普遍正义。对于申请人的申请条件、对于申请的案件类型都没有统一的标准。
  第二,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即执行救助金。现阶段,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执行救助基金,对于法院而言,执行救助制度的研究和运行需要强有力的资金作为保障。但是,现在的一些地方法院除了通过当地的党委、政府支持部分启动资金或者定额的少量拨款,其他的救助金则需要法院的自筹或者社会捐助。而这又引发了一系列的问题。比如,如果法院自身的办公经费就严重不足,那么通过法院自筹来的基金是否会运用到执行救助的运行当中;如果基金在有限的情况下,那么什么类型的案件可以动用资金,经过几层审批,用什么来衡量那个案件的当事人更需要救助资金则问题重重。
  最令人担心的是,如果法院的执行救助金不足,那么这一制度的设立便没有实际执行的基础和价值。那么当法院得不到信赖、当法律制度只是一纸空文,法律又如何被信服。是否在资金匮乏之时,我们的公民和执法者都只能充当“隐匿的允诺者”而回天乏力。如果通过国家设立专项的执行救助金,那么对于救助金的性质,是否应定义为垫付?又该如何回收呢?是否会对国家财政造成负担?
  三、对于构建和完善执行救助制度的完善
  第一,便是执行救助制度的性质问题。我认为定义在社会救助制度更为合理。因为社会救助制度有明显的无偿性。即不需要权利义务相对等。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公民对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社会成员提供自愿性的帮助是一个民族公民社会道德观念的体现。在现代社会中,大多数的公民已经可以深刻的认识到社会稳定对于社会经济发展,对于每一个社会成员安定的生活的重要性。因此,一些处于优越的生活境况的公民是能够愿意援助社会中贫困阶层的。这也与前面的所谓的贫困的正功能有所类似。如果能在财政拨款的基础上加上社会援助,建立社会的执行救助专项基金,是否就能为执行救助冲出资金困境找到一条可行之路呢。除此之外,社会救助和执行救助都是针对一些特定的群体,其目标都是为了暂时缓解贫困群体的生活窘境,维持其最基本的生活保障,因此这也是我认为执行救助应该定义为社会救助制度的一个原因。
  第二,执行救助制度所适用的对象、案件范围应该有更明確和严格的规定。执行救助适度不应具有普适性。对于“经济确有困难”的标准应该衡量的更加清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中第三条指出的“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当事人为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为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的;当事人为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等十一项需要更细化的规定。比如:存在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或者劳资纠纷等问题应该优先适用执行救助制度,以保证社会的和谐和树立司法的公信力。对于所追索的权利、财产关乎申请执行人的生命健康,十分紧急的,应该最为优先,以彰显法律对于人权的尊重。
  第三,建立完备的监督和管理制度。实现良好的程序正义是实现实体正义的前提保障。由于当下没有统一而完备的执行救助相关政策法规的出台,导致一些生效的法律文书对于申请执行人来说就是一纸“法律白条”。完善执行救助制度和相应的监督管理制度,是实现债权人未受偿之债权的依据和保证。例如:将适用执行救助的案例进行公告,并建立第三人异议制度,对于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经济状况有异议的第三人,应在公告后3日内直接向法院提出异议,并暂时中止执行救助。对于执行救助金的发放和使用亦应全部公开,并施行严格的监管,以保证国家财政不受损失,保证司法的公平正义得到真正的体现。
  执行救助制度所体现的应该是一种国家责任。通过调查,已经有一些特困的申请执行人得到了执行救助制度的帮助,执行救助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社会基础。但是我们更应看到执行救助制度的理论和实践中的诸多不完美。通过不断的努力,帮助它走出困境,让更多的人感受到它的温暖,为实现它应有的社会价值而不懈努力。
  
  注释:
  ①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课题组.“让司法的阳光沐浴每一位申请人”——关于构建我国执行救助制度的思考和分析.
  ②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③吴宁.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护的法理.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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