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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作为企业,创立一个品牌,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不懈努力,而一旦品牌商标被抢注,就意味着该品牌精心开拓的市场受到严重干扰和威胁,其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以及潜在的品牌信誉、文化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的。值得关注的是,近几年来,我国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事件频发,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目前我国企业开展海外经营存在的漏洞。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比率则高达76%。
2005年3月,海信集团刚刚就商标问题与博世—西门子达成和解,同年5月,海尔又在德国与德国通讯对簿公堂,最近相同的麻烦又落到了新科、康佳和德赛身上,这3个商标在俄罗斯遭到一家名为“莫奥斯泊罗夫”公司的抢注。此前,类似的事情已经发生过不少,却没有引起我国企业的足够重视,例如“英雄”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英国被抢注,“安踏”、“大宝”、“六神”、“小护士”等也都难逃厄运,而被抢注了却还一直蒙在鼓里的品牌更不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商标国外抢注案件每年超过100起,主要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目前,约有15%的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香港大公报报道,抢注者开出天价商标转让费,令众多内地企业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中国企业的商标遭遇境外抢注,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许多企业患有“商标短视病”,不舍得长远投资,商标的海外保护意识淡漠。大多数企业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基本没有自我品牌市场的“监测预警”系统;相当一部分企业并没有真正推行商标战略,或认为自己的商标知名度不够,注册为时过早,想等出了名再注册,或认为自己的商品不愁销路,无须注册;“一个商标两张皮”的尴尬境况也间接地为商标被抢注提供了便利。以往,我国很多企业往往只在国内注册商标,而海外商标注册事务基本由外贸公司代理,近几年来,由于大部分外贸公司进行了改组或改制,使得他们不再拥有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权,而此前经由他们已经代理注册的商标则需要企业花钱买回,因此,这不仅削减了外贸公司帮助企业注册及保护商标的热情,也给企业造成了诸多不便。
二是基于我国企业对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不甚熟悉,海外竞争者恶意抢注。从近年来各种抢注案例中不难发现,这些抢注大都属于主观恶意性非常明显的抢注行为。海外企业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两点:即借此牟利;阻止内地同行业的知名企业进军该国市场。恶意抢注已经成为一些外国企业反倾销的手段之一,通过抢注对手商标,树起“市场篱笆”,使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以原商标进军国际市场发生困难,而对于被抢注的企业,要么不得不拿出天价赎回商标,要么通过法律途径索回被抢注的商标,而后者将是一个费时、费力的艰苦过程。目前,我国很多知名企业商标被抢注案都在进行中,所以,国内企业对此应高度警惕,可以说商标抢注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市场商战中的一种新兴武器,商标的竞争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最高境界。
知名商标一旦被抢注,可能产生两大恶果:一是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产品在销往当地时会出现障碍,产品不能以原有的商标进入当地市场,只能另换商标,这将对企业已有的无形资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二是抢注的公司可以合法地把自己的产品冠以抢来的知名商标,大摇大摆地进入世界市场,挤压被抢注商标企业的市场开拓空间,扰乱被抢注商标企业的市场销售秩序,严重损害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利益。
(二)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内地企业亟待提升商标意识,加强商标的国际注册工作,为产品迈出国门、走向国际创造条件。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相互协调,共同应对商标抢注:
企业方面:
——及时确定产品出口国清单。根据清单,依据产品和市场情况,有重点地选择注册国别,争取做到突出在重点国家、重点地区的商标注册,避免摊子铺得太大,造成浪费。一般情况是,产品准备向哪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就要提早进行商标注册。海外商标注册也可分期分批地进行。
——采取“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方法,在产品出口前及时办理商标国外注册,未雨绸缪,以便扫清障碍。对于采用申请或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注册时机的把握宜早不宜迟,否则,会给他人造成抢注的机会;对于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应注意尽早将出口商标投入出口对象国的商业实际使用之中,在这些国家,使用证据的保存至关重要。使用证据包括有效发票、合同、广告材料、产品宣传小册子、实用标签等,即便他人抢注,也可以基于这些宝贵的使用证据,通过异议确权、争议裁定、宣告无效、撤销注册或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等法律手段,将被抢注的商标权夺回来。
——选择合适的代理机构。有实力的代理机构在国际上有正常的渠道,了解各国的注册规定和途径,省时省钱。国际商标注册最怕填写资料不准确,一旦申报资料因小问题被退回,补充修改的费用很高,费时也较长。
——办理海外商标注册时,应适时地掌握注册时机,巧用优先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有关规定,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递交同一商标申请的首次申请日起算的6个月内,可在该成员国要求优先权,我国是成员国之一。例如某公司在国内首次提出了某一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日为2004年1月1日,如果该公司要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那么该公司可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向该成员国商标局要求优先权,一旦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日期超过了7月1日,那么商标的优先权将随之丧失。
——若商标不幸在海外被抢注,国内公司应当从国际条约、抢注国法律入手,及时采取法律行动,解决商标抢注问题,争取夺回被抢注的商标。
如果国内的品牌产品已经取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在国外或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地区,如果发现商标被他人抢注,而抢注商标的注册国同属于巴黎公约的缔约国,驰名商标的当事人可依商标被抢注国的有关程序规定以巴黎公约为依据,申请取消有关抢注的商标;如果品牌产品并没有取得驰名商标的国内认定,但品牌产品的商标如果已在国内注册而在国外暂时没有取得商标的注册而被他人抢注,可根据产品在销往国的公众知名度等情况以商标使用人的身份解决有关抢注的问题。
——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既要在主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主商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上注册,这样做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抢注。例如“全聚德”商标除了在“烤鸭”(属国际分类第29类)上办理了注册外,又及时地在“餐饮业杂项服务”(属国际分类第42类)上办理了注册,致使韩国一家饮食公司在服务类抢注的意图最终以失败告终。
——充分了解有关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协定或法规,并能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这些国际条约、协定或法规,省时省钱地办理出口商标的海外注册。例如注册一件商标,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一般为2000美元,东南亚等国家一般也在1000美元以上,如果把全球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注册完毕,费用惊人,但如果企业采取正确的注册策略,通过马德里公约进行注册,费用和时间则会大大节省。马德里公约有90多个成员国,在其一个成员国注册1件3类商标,基础费用为1080美元,每增加1类,附加费150美元,延伸到一个成员国,增加150美元;延伸到议定国,费用有所提高,但也比直接到这些国家申请注册便宜得多;再是通过欧盟的有关组织注册,在欧盟28个成员国也可以不经审查就可注册,不但时间节省,费用也会降低。
——加强海内外市场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政府方面:
——给予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便利化和一定的资金支持。如对自主品牌产品在国外参展等给予通关便利、减免税费和外汇管理等政策支持;对企业在国外注册和备案自主品牌等费用进行适当补贴,以减轻企业以自主品牌开拓国际市场所带来的资金压力。据企业反映,为开拓国外市场,企业有时需要将运出境外参加展览会的一、两件产品,在展会后赠予当地代理商或进口商,但由于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在国内还需办理收汇等手续,而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收汇,因此建议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相关规定以简化手续。
——加大对企业提供国际经贸信息的支持。企业越来越重视信息在开拓市场中的作用,不少企业反映对国外市场的信息了解不多,获取信息的手段单一,部分企业每年在获取信息方面花费较高。因此,建议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向企业提供更多的国际经贸信息。
——品牌保护应政企结合。企业在海关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手续并不繁琐,费用也仅需800元/项,但我国的出口企业中,仅有少数在海关申请了备案。究其原因,除了企业保护品牌的意识薄弱外,也与海关在查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时需企业提交相应的担保金有关。建议政府与企业联动,从政府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假冒、侵权出口企业的打击和惩罚,保护自主品牌的出口,减轻自主品牌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
媒体宣传方面:
在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新闻机构或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尤其是通过新闻媒体以客观真实的案例加以宣传,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维权的能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科技大学)
作为企业,创立一个品牌,往往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不懈努力,而一旦品牌商标被抢注,就意味着该品牌精心开拓的市场受到严重干扰和威胁,其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以及潜在的品牌信誉、文化损失更是无法估量的。值得关注的是,近几年来,我国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事件频发,这从一个侧面暴露出目前我国企业开展海外经营存在的漏洞。据不完全统计,2004年世界品牌实验室公布的“中国500个最具价值的品牌”中,有46%未在美国注册,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比率则高达76%。
2005年3月,海信集团刚刚就商标问题与博世—西门子达成和解,同年5月,海尔又在德国与德国通讯对簿公堂,最近相同的麻烦又落到了新科、康佳和德赛身上,这3个商标在俄罗斯遭到一家名为“莫奥斯泊罗夫”公司的抢注。此前,类似的事情已经发生过不少,却没有引起我国企业的足够重视,例如“英雄”在日本被抢注,“大宝”在美国、英国、荷兰、比利时被抢注;“红星”二锅头在欧盟、英国被抢注,“安踏”、“大宝”、“六神”、“小护士”等也都难逃厄运,而被抢注了却还一直蒙在鼓里的品牌更不少。国家商标管理部门最新公布的统计数字显示,我国商标国外抢注案件每年超过100起,主要涉及化妆品、饮料、家电、服装、文化等多个行业。目前,约有15%的国内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香港大公报报道,抢注者开出天价商标转让费,令众多内地企业因此蒙受重大损失。
中国企业的商标遭遇境外抢注,原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许多企业患有“商标短视病”,不舍得长远投资,商标的海外保护意识淡漠。大多数企业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基本没有自我品牌市场的“监测预警”系统;相当一部分企业并没有真正推行商标战略,或认为自己的商标知名度不够,注册为时过早,想等出了名再注册,或认为自己的商品不愁销路,无须注册;“一个商标两张皮”的尴尬境况也间接地为商标被抢注提供了便利。以往,我国很多企业往往只在国内注册商标,而海外商标注册事务基本由外贸公司代理,近几年来,由于大部分外贸公司进行了改组或改制,使得他们不再拥有企业的境外商标注册权,而此前经由他们已经代理注册的商标则需要企业花钱买回,因此,这不仅削减了外贸公司帮助企业注册及保护商标的热情,也给企业造成了诸多不便。
二是基于我国企业对国际贸易的游戏规则不甚熟悉,海外竞争者恶意抢注。从近年来各种抢注案例中不难发现,这些抢注大都属于主观恶意性非常明显的抢注行为。海外企业这样做的目的主要有两点:即借此牟利;阻止内地同行业的知名企业进军该国市场。恶意抢注已经成为一些外国企业反倾销的手段之一,通过抢注对手商标,树起“市场篱笆”,使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以原商标进军国际市场发生困难,而对于被抢注的企业,要么不得不拿出天价赎回商标,要么通过法律途径索回被抢注的商标,而后者将是一个费时、费力的艰苦过程。目前,我国很多知名企业商标被抢注案都在进行中,所以,国内企业对此应高度警惕,可以说商标抢注已经成为目前世界市场商战中的一种新兴武器,商标的竞争已成为市场竞争的最高境界。
知名商标一旦被抢注,可能产生两大恶果:一是被抢注商标的企业产品在销往当地时会出现障碍,产品不能以原有的商标进入当地市场,只能另换商标,这将对企业已有的无形资产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增加企业经营成本;二是抢注的公司可以合法地把自己的产品冠以抢来的知名商标,大摇大摆地进入世界市场,挤压被抢注商标企业的市场开拓空间,扰乱被抢注商标企业的市场销售秩序,严重损害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利益。
(二)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内地企业亟待提升商标意识,加强商标的国际注册工作,为产品迈出国门、走向国际创造条件。笔者认为应着重从以下三个方面,相互协调,共同应对商标抢注:
企业方面:
——及时确定产品出口国清单。根据清单,依据产品和市场情况,有重点地选择注册国别,争取做到突出在重点国家、重点地区的商标注册,避免摊子铺得太大,造成浪费。一般情况是,产品准备向哪个国家和地区销售,就要提早进行商标注册。海外商标注册也可分期分批地进行。
——采取“市场未动,商标先行”的方法,在产品出口前及时办理商标国外注册,未雨绸缪,以便扫清障碍。对于采用申请或注册在先原则的国家,如日本、韩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注册时机的把握宜早不宜迟,否则,会给他人造成抢注的机会;对于采用使用在先原则的国家,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新加坡等国,应注意尽早将出口商标投入出口对象国的商业实际使用之中,在这些国家,使用证据的保存至关重要。使用证据包括有效发票、合同、广告材料、产品宣传小册子、实用标签等,即便他人抢注,也可以基于这些宝贵的使用证据,通过异议确权、争议裁定、宣告无效、撤销注册或国际条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等法律手段,将被抢注的商标权夺回来。
——选择合适的代理机构。有实力的代理机构在国际上有正常的渠道,了解各国的注册规定和途径,省时省钱。国际商标注册最怕填写资料不准确,一旦申报资料因小问题被退回,补充修改的费用很高,费时也较长。
——办理海外商标注册时,应适时地掌握注册时机,巧用优先权。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4条的有关规定,巴黎公约某一成员国申请人,在任一成员国递交同一商标申请的首次申请日起算的6个月内,可在该成员国要求优先权,我国是成员国之一。例如某公司在国内首次提出了某一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日为2004年1月1日,如果该公司要在其他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同一商标的注册,那么该公司可在2004年7月1日之前向该成员国商标局要求优先权,一旦提交优先权申请的日期超过了7月1日,那么商标的优先权将随之丧失。
——若商标不幸在海外被抢注,国内公司应当从国际条约、抢注国法律入手,及时采取法律行动,解决商标抢注问题,争取夺回被抢注的商标。
如果国内的品牌产品已经取得了驰名商标的认定,在国外或不同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地区,如果发现商标被他人抢注,而抢注商标的注册国同属于巴黎公约的缔约国,驰名商标的当事人可依商标被抢注国的有关程序规定以巴黎公约为依据,申请取消有关抢注的商标;如果品牌产品并没有取得驰名商标的国内认定,但品牌产品的商标如果已在国内注册而在国外暂时没有取得商标的注册而被他人抢注,可根据产品在销往国的公众知名度等情况以商标使用人的身份解决有关抢注的问题。
——适当构筑防御性注册,根据“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原则,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可在与该商标类似或非类似商品类别上分别进行防御注册,以免受职业商标炒家的侵害;既要在主商品上注册,又要在主商品所提供的相应服务上注册,这样做的优势在于:可以有效防止海外投机分子变相抢注。例如“全聚德”商标除了在“烤鸭”(属国际分类第29类)上办理了注册外,又及时地在“餐饮业杂项服务”(属国际分类第42类)上办理了注册,致使韩国一家饮食公司在服务类抢注的意图最终以失败告终。
——充分了解有关的国际或地区性条约、协定或法规,并能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充分利用这些国际条约、协定或法规,省时省钱地办理出口商标的海外注册。例如注册一件商标,在美国、日本、欧盟等发达国家一般为2000美元,东南亚等国家一般也在1000美元以上,如果把全球所有的国家和地区注册完毕,费用惊人,但如果企业采取正确的注册策略,通过马德里公约进行注册,费用和时间则会大大节省。马德里公约有90多个成员国,在其一个成员国注册1件3类商标,基础费用为1080美元,每增加1类,附加费150美元,延伸到一个成员国,增加150美元;延伸到议定国,费用有所提高,但也比直接到这些国家申请注册便宜得多;再是通过欧盟的有关组织注册,在欧盟28个成员国也可以不经审查就可注册,不但时间节省,费用也会降低。
——加强海内外市场监测,企业应密切关注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商标公告》,如发现相同或近似商标,及时向国家工商总局提出异议,应委托商标代理组织进行市场追踪监测,及时反馈侵权信息。
政府方面:
——给予自主品牌产品出口便利化和一定的资金支持。如对自主品牌产品在国外参展等给予通关便利、减免税费和外汇管理等政策支持;对企业在国外注册和备案自主品牌等费用进行适当补贴,以减轻企业以自主品牌开拓国际市场所带来的资金压力。据企业反映,为开拓国外市场,企业有时需要将运出境外参加展览会的一、两件产品,在展会后赠予当地代理商或进口商,但由于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出口货物,在国内还需办理收汇等手续,而在这种情况下无法收汇,因此建议政府应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相关规定以简化手续。
——加大对企业提供国际经贸信息的支持。企业越来越重视信息在开拓市场中的作用,不少企业反映对国外市场的信息了解不多,获取信息的手段单一,部分企业每年在获取信息方面花费较高。因此,建议政府通过多种手段和渠道向企业提供更多的国际经贸信息。
——品牌保护应政企结合。企业在海关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的手续并不繁琐,费用也仅需800元/项,但我国的出口企业中,仅有少数在海关申请了备案。究其原因,除了企业保护品牌的意识薄弱外,也与海关在查处知识产权保护案件时需企业提交相应的担保金有关。建议政府与企业联动,从政府层面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假冒、侵权出口企业的打击和惩罚,保护自主品牌的出口,减轻自主品牌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
媒体宣传方面:
在国家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的形势下,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新闻机构或社会团体及行业协会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宣传,尤其是通过新闻媒体以客观真实的案例加以宣传,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自我意识和自我维权的能力。
(作者单位:山东省青岛科技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