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本文从政府监管、法律保障、企业监管和市场监管等方面介绍了美国食品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概况,就我国食品安全监管存在和面临的问题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并从职能整合、法制化建设、市场准入以及纵向契约合作等方面对我国食品安全工作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制化建设;市场准入制度;纵向契约合作
一、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概况
从20世纪初到今天,通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美国构建起了由政府、企业、市场共同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建立和完善了强而有力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
(一)政府监管体系。美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级,联邦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只负责对国际和跨州的贸易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而对于每个州之内的食品生产、销售及餐饮等环节,则一概由各州政府进行管理,联邦机构一般不插手。联邦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有义务指导和帮助各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并为各州的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美国各州政府也制定了本州的食品安全法律,并严于联邦的法律,同时,各州还根据具体的情况实施了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法律保障体系。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初,190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食品和药品法案》首次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和掺杂掺假伪劣食品的行为。1938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赋予FDA等食品监管部门巨大的执法权力。这两部法律可以说是美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基础和框架,它们与其后颁布的《联邦肉类检查法》、《联邦禽类检查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和灭鼠剂法》等法律和大量的法律修正案、补充条款等一道构成了美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企业监管体系。美国政府在开展对食品安全的政府和法制监管的同时,还积极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进行质量管理与控制,做好食品安全的预防工作。美国的食品企业绝大部分都具备较强的质量风险管理意识和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此外,美国还十分注重利用环境保护来促进食品安全水平。
美国对于农产品种植、畜禽养殖都有十分严格的法律规范,如农场主施用农药必须取得农药使用许可证、在蔬菜水果种植地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每年接受政府农业部门的知识培训等。这些措施使得美国农产品的总体安全水平较高,从而为食品安全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四)市场监管体系。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还充分运用了联邦和州对各类食品的生产许可注册制度。各食品企业要取得经营资格就必须符合政府的相关要求并且其产品在政府的实验室抽检中必须合格。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直接监督检查较少,有些企业可能好几年都见不到政府的食品监管机构的人员,但如果在某次政府的例行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是有做假行为的,企业将会被取消注册资格并且以后很难再次取得注册。同时,美国政府还对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实行严格的召回制度。
二、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存在与面临的问题
(一)被管理对象数量多、水平低、基础差。我国从事食品生产的主体大部分为作坊式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户、餐饮业等等,数量众多,管理水平、专业知识、法制意识都比较差,没有能力和意识去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管理主体权力分散、责任不明。我国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但仍不甚完善,有的已远远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有的带有浓烈的部门立法的色彩。这些法律之间对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与要求存在矛盾与冲突,且普遍处罚偏轻,违法者违法成本过低,容易钻法律空子。
(三)现有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保障体系落后。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工业和食品生产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新的食品生产技术和新的食品生产原料被不断运用于食品工业之中,相对而言,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却大大地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与变化,造成食品标准水平低、指标制定不合理等现象。此外检验设备落后、检验水平落后的现状,也大大地削弱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四)农业环境污染造成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农业环境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比例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工业“三废”、过量的抗生素和生长激素的使用、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污染等,在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使得食品从原料阶段就处于被污染而且无法消除的状态。
三、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启示
(一)大力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化建设。美国的食品安全直接得益于它的法制化建设,这一方面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也是指广大民众和企业的法治观念的培养。我国政府当前在着力完善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理顺各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避免标准不一、尺度不一的问题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着力解决现有法律法规实际执行力低的问题。要通过不断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手段等方式,让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违法分子承担倾家荡产、永远退出市场的高额成本,同时政府要逐步制定出台引导、激励企业主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政策和机制,从而逐步培养起有利于食品安全的法制环境。
(二)全面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效地保障了食品安全。它一方面防止了条件过差和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另一方面又能及时地将不能确保安全的违规者清除出局。我国应在食品生产环节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地将这一制度全面地推向农产品加工、种养殖和食品销售环节,同时,以这一制度为平台,有效地建立、实施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三)努力发展食品生产的纵向契约合作。食品安全的保证,一方面要靠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靠食品产业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根据美国的经验,在食品产业链内上下游企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契约合作关系,即大力发展契约农业、食品厂与农产品生产单位之间的契约合作,既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也使得食品安全得到了保证。我国政府当前应有意识地引导从农业种养殖开始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契约的方式确定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基地,指导农户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种养殖,公司按契约标准进行收购,要大力发展和完善“公司+农户”这一中国特色的契约化农业生产方式,从源头上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配置,王耀忠,中国工业经济,Dec.2005,No.12.
[2]食品安全供给的契约分析,张立华、孔祥智、罗丹,农业经济问题,2004,No.8.
[3]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程言清、黄祖辉,南方经济,2003,No.3.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制化建设;市场准入制度;纵向契约合作
一、美国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概况
从20世纪初到今天,通过近一个世纪的努力,美国构建起了由政府、企业、市场共同组成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建立和完善了强而有力的食品安全法律保障体系和技术保障体系。
(一)政府监管体系。美国食品安全的政府监管体系分为联邦和州两个层级,联邦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部门只负责对国际和跨州的贸易中的食品安全进行监管,而对于每个州之内的食品生产、销售及餐饮等环节,则一概由各州政府进行管理,联邦机构一般不插手。联邦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有义务指导和帮助各州加强食品安全工作,并为各州的食品安全工作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美国各州政府也制定了本州的食品安全法律,并严于联邦的法律,同时,各州还根据具体的情况实施了食品安全的市场准入制度。
(二)法律保障体系。美国的食品安全法制建设始于20世纪初,190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食品和药品法案》首次明确禁止生产销售假冒商标和掺杂掺假伪劣食品的行为。1938年联邦政府颁布了《联邦食品、药品及化妆品法案》,赋予FDA等食品监管部门巨大的执法权力。这两部法律可以说是美国食品安全的法律基础和框架,它们与其后颁布的《联邦肉类检查法》、《联邦禽类检查法》、《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和灭鼠剂法》等法律和大量的法律修正案、补充条款等一道构成了美国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三)企业监管体系。美国政府在开展对食品安全的政府和法制监管的同时,还积极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进行质量管理与控制,做好食品安全的预防工作。美国的食品企业绝大部分都具备较强的质量风险管理意识和产品质量控制能力,从而在很大程度上预防了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此外,美国还十分注重利用环境保护来促进食品安全水平。
美国对于农产品种植、畜禽养殖都有十分严格的法律规范,如农场主施用农药必须取得农药使用许可证、在蔬菜水果种植地周围一定范围内不得有污染源,每年接受政府农业部门的知识培训等。这些措施使得美国农产品的总体安全水平较高,从而为食品安全奠定了一个良好的基础。
(四)市场监管体系。美国政府在食品安全管理中还充分运用了联邦和州对各类食品的生产许可注册制度。各食品企业要取得经营资格就必须符合政府的相关要求并且其产品在政府的实验室抽检中必须合格。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政府部门对企业的直接监督检查较少,有些企业可能好几年都见不到政府的食品监管机构的人员,但如果在某次政府的例行检查中被发现不符合注册条件或者是有做假行为的,企业将会被取消注册资格并且以后很难再次取得注册。同时,美国政府还对有质量问题的食品实行严格的召回制度。
二、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存在与面临的问题
(一)被管理对象数量多、水平低、基础差。我国从事食品生产的主体大部分为作坊式企业、农副产品加工的农户、餐饮业等等,数量众多,管理水平、专业知识、法制意识都比较差,没有能力和意识去承担食品安全责任和义务。
(二)管理主体权力分散、责任不明。我国现行的有关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数量众多但仍不甚完善,有的已远远落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现状;有的带有浓烈的部门立法的色彩。这些法律之间对于食品安全的规定与要求存在矛盾与冲突,且普遍处罚偏轻,违法者违法成本过低,容易钻法律空子。
(三)现有食品安全标准和技术保障体系落后。近年来,我国的食品工业和食品生产技术得到了迅猛的发展,新的食品生产技术和新的食品生产原料被不断运用于食品工业之中,相对而言,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的完善与发展却大大地滞后于技术的发展与变化,造成食品标准水平低、指标制定不合理等现象。此外检验设备落后、检验水平落后的现状,也大大地削弱了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性。
(四)农业环境污染造成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农业环境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比例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工业“三废”、过量的抗生素和生长激素的使用、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的污染等,在破坏农业生态环境的同时,也使得食品从原料阶段就处于被污染而且无法消除的状态。
三、对我国食品安全的几点启示
(一)大力加强食品安全法制化建设。美国的食品安全直接得益于它的法制化建设,这一方面是指法律制度的建设,另一方面也是指广大民众和企业的法治观念的培养。我国政府当前在着力完善现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理顺各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关系、避免标准不一、尺度不一的问题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要着力解决现有法律法规实际执行力低的问题。要通过不断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手段等方式,让生产销售假劣食品的违法分子承担倾家荡产、永远退出市场的高额成本,同时政府要逐步制定出台引导、激励企业主动确保食品质量安全的政策和机制,从而逐步培养起有利于食品安全的法制环境。
(二)全面实施食品市场准入制度。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有效地保障了食品安全。它一方面防止了条件过差和无力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进入这一行业,另一方面又能及时地将不能确保安全的违规者清除出局。我国应在食品生产环节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地将这一制度全面地推向农产品加工、种养殖和食品销售环节,同时,以这一制度为平台,有效地建立、实施我国的食品召回制度。
(三)努力发展食品生产的纵向契约合作。食品安全的保证,一方面要靠加强政府的监督管理体系,另一方面要靠食品产业完善自身的治理结构。根据美国的经验,在食品产业链内上下游企业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契约合作关系,即大力发展契约农业、食品厂与农产品生产单位之间的契约合作,既可以有效地降低交易成本,也使得食品安全得到了保证。我国政府当前应有意识地引导从农业种养殖开始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鼓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以契约的方式确定食品原材料的供应基地,指导农户按照规范和标准进行种养殖,公司按契约标准进行收购,要大力发展和完善“公司+农户”这一中国特色的契约化农业生产方式,从源头上保证食品质量和安全。
参考文献:
[1]食品安全监管的横向和纵向配置,王耀忠,中国工业经济,Dec.2005,No.12.
[2]食品安全供给的契约分析,张立华、孔祥智、罗丹,农业经济问题,2004,No.8.
[3]美国食品召回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程言清、黄祖辉,南方经济,2003,No.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