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我国职务犯罪的现状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严肃查办利用执法权、司法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7366人、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77.9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55件和10585人,人数同比增加3.5%;其中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667件,同比增加4.5%[1]。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关于职务犯罪给出的数据和材料,表明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涉案人数越来越多、职级越来越高、数额越来越大,窝案串案越来越猖獗,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总体来说,职务犯罪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蔓延趋势。
二、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一是涉案主体层次呈现两头发展趋势。一方面,涉案主体中犯罪官员职级越来越高,影响广泛,另一方面, "小村官、大贪官"的报道也是屡见报端。二是涉案领域呈现广泛化趋势,职务犯罪行为从原来的个别部门、单位扩展到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有事业、企业等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三是涉案主体年龄两极分化。受想在退休前捞一把的心理影响,50岁以上的涉案人员占比高,同时,70后、80后职务犯罪比重也开始增加,这些主体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和文化水平,为实施智能化的犯罪奠定基础[2]。
(二)犯罪形态群体化。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群体性犯罪突出,窝案串案频发。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为了实施腐败行为,往往采取上下勾结、内外联合、相互分工的犯罪模式。侦查实践中,"查一案挖一串、办一案清一片"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领导干部的家族成员涉案的也逐步增多,如湖南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子程高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弟程海良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三)犯罪数额大额化,犯罪形式新型化。从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1.08亿,到人称"许三多"的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1.45亿,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据,不断刷新纪录。在犯罪数额不断增大的同时,犯罪形式也不断翻新,出书、收受干股、收受古玩字画、合办公司等新型受贿层出不穷,这些犯罪行为都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强,增加了查办的难度。
三、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素养滑坡。很多领导干部也都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领导的岗位,也曾工作勤奋、有所作为,但是随着地位的提升,渐渐放松了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加上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导致理想信念缺失,滋生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消极思想,直至铤而走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陷入腐败的深渊。
2、法制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严重。司法实践中,大多"落马"的贪官,都没有树立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理念,"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思想严重,导致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同时心存侥幸,每查处一个贪官,几乎都有这种同样的心态,即"不是有许多腐败的人安全过关了吗,不一定就查到我","查到是你的,查不到是我的"。
(二)客观方面
1、有关廉政法制的规定不够完善。一方面,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还存在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功能作用的发挥,如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规定的范围过窄,对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关系处理不当,过分强调受贿数额对受贿罪法定刑的影响[3]。另一方面,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方面在立法上存在空白,如财产等有关事项的申报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2、权力向个人集中。在社会转型期间,权力个人化在各地区各部门都有强化的趋势。在工程招投标、事项审批、人事任免、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由"一把手"说了算,实行财务上"一支笔"制度的单位和部门是普遍现象。而"一把手"的绝对权力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缺乏监督的绝对权力必然最终走向腐败。
3、有关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应当说,各级国家机关及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在规范权力运行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是很多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全面落实,拉门子,开口子,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是完善法律规定,完善防治职务犯罪法律依据。面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态势,我国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立法规定,为防治职务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根据。改变立法态度,在刑法上扩大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取消受贿数额与刑罚相对应的关系,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等。尽快制度《反腐败法》、《职务犯罪监督法》等专门性法律,建立防治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严密网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度的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一个或几个部门难以取得明显的预防成效,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构建社会化预防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由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税务、工商、建设等各部门联合成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对辖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专业化指导和协调,规范预防工作,整合预防资源,形成预防合力。
(二)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建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特别加强对单位"一把手"、重点热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完善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防止独断专行。实行公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强化舆论监督功能,建立公开评价制度,通过多种监督形式,使不限制的权力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三)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考核机制。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对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与单位的经济利益挂钩。"一把手"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单位领导和中层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实行在"一把手"任上,单位内部发生职务犯罪,该"一把手"应该受到相应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是加大查办力度,形成惩治职务犯罪的威慑效应。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大力打击各类职务犯罪,加大职务犯罪的代价,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在大力打击的同时,也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案件的查办查找发案环节,从单位到系统进行分析、归纳和比较,及时形成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专题分析报告,以掌握该领域各个环节的发案规律和特点,为今后查办此类犯罪提供指导。
参考文献:
[1]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2-03/11/content_24867787_2.htm
[2] 李振良: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商业文化, 2010年第9期。
[3] 张智辉:受贿罪立法问题研究, 法学研究, 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蔡艳,女,(1988-),江苏南通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作报告时指出:全年共立案侦查各类职务犯罪案件32567件44506人,人数同比增加1%,其中贪污贿赂大案18464件,涉嫌犯罪的县处级以上工作人员2524人(含厅局级198人、省部级7人)。严肃查办利用执法权、司法权谋取私利、贪赃枉法案件,立案侦查涉嫌职务犯罪的行政执法人员7366人、司法工作人员2395人。加强反腐败国际司法合作,完善境内外追赃追逃机制,会同有关部门追缴赃款赃物77.9亿元,抓获在逃职务犯罪嫌疑人1631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7355件和10585人,人数同比增加3.5%;其中重特大渎职侵权案件3667件,同比增加4.5%[1]。
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中关于职务犯罪给出的数据和材料,表明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涉案人数越来越多、职级越来越高、数额越来越大,窝案串案越来越猖獗,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严重。总体来说,职务犯罪还未从根本上得到遏制,并在一定程度上呈现蔓延趋势。
二、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
(一)犯罪主体多元化。一是涉案主体层次呈现两头发展趋势。一方面,涉案主体中犯罪官员职级越来越高,影响广泛,另一方面, "小村官、大贪官"的报道也是屡见报端。二是涉案领域呈现广泛化趋势,职务犯罪行为从原来的个别部门、单位扩展到党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国有事业、企业等各个行业、领域和环节。三是涉案主体年龄两极分化。受想在退休前捞一把的心理影响,50岁以上的涉案人员占比高,同时,70后、80后职务犯罪比重也开始增加,这些主体一般具有较高的智力水平和文化水平,为实施智能化的犯罪奠定基础[2]。
(二)犯罪形态群体化。近年来职务犯罪呈现出一个明显的特点:群体性犯罪突出,窝案串案频发。很多情况下,犯罪分子为了实施腐败行为,往往采取上下勾结、内外联合、相互分工的犯罪模式。侦查实践中,"查一案挖一串、办一案清一片"的现象屡见不鲜。同时,领导干部的家族成员涉案的也逐步增多,如湖南省农业厅原厅长程海波因犯受贿罪,被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子程高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其弟程海良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三)犯罪数额大额化,犯罪形式新型化。从江苏省苏州市原副市长姜人杰受贿1.08亿,到人称"许三多"的浙江省杭州市原副市长许迈永受贿1.45亿,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数据,不断刷新纪录。在犯罪数额不断增大的同时,犯罪形式也不断翻新,出书、收受干股、收受古玩字画、合办公司等新型受贿层出不穷,这些犯罪行为都披着合法的外衣,隐蔽性强,增加了查办的难度。
三、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
(一)主观方面
1、理想信念缺失,政治素养滑坡。很多领导干部也都是从基层一步步走上领导的岗位,也曾工作勤奋、有所作为,但是随着地位的提升,渐渐放松了学习和世界观的改造,加上受西方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影响,导致理想信念缺失,滋生贪图享受、好逸恶劳的消极思想,直至铤而走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陷入腐败的深渊。
2、法制观念淡薄,侥幸心理严重。司法实践中,大多"落马"的贪官,都没有树立依法办事、公正执法的理念,"以言代法、以权代法、权大于法"的思想严重,导致不能正确对待手中的权力。同时心存侥幸,每查处一个贪官,几乎都有这种同样的心态,即"不是有许多腐败的人安全过关了吗,不一定就查到我","查到是你的,查不到是我的"。
(二)客观方面
1、有关廉政法制的规定不够完善。一方面,现行刑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还存在漏洞,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法在惩治职务犯罪方面功能作用的发挥,如对受贿罪的犯罪对象规定的范围过窄,对受贿罪与行贿罪的关系处理不当,过分强调受贿数额对受贿罪法定刑的影响[3]。另一方面,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制度方面在立法上存在空白,如财产等有关事项的申报还未上升到法律层面。
2、权力向个人集中。在社会转型期间,权力个人化在各地区各部门都有强化的趋势。在工程招投标、事项审批、人事任免、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由"一把手"说了算,实行财务上"一支笔"制度的单位和部门是普遍现象。而"一把手"的绝对权力又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缺乏监督的绝对权力必然最终走向腐败。
3、有关规章制度得不到有效落实。应当说,各级国家机关及国有事业、企业单位在规范权力运行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是很多制度流于形式,不能全面落实,拉门子,开口子,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
四、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一是完善法律规定,完善防治职务犯罪法律依据。面对职务犯罪多发易发的态势,我国需要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经验,完善立法规定,为防治职务犯罪提供有力的法律根据。改变立法态度,在刑法上扩大受贿罪的犯罪对象,取消受贿数额与刑罚相对应的关系,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打击力度等。尽快制度《反腐败法》、《职务犯罪监督法》等专门性法律,建立防治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
二是加强制度建设,构建预防职务犯罪的严密网络。
(一)加强组织领导制度的建设。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仅仅依靠一个或几个部门难以取得明显的预防成效,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联合多方力量共同参与,构建社会化预防工作格局。建立健全由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法院、税务、工商、建设等各部门联合成立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委员会,对辖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专业化指导和协调,规范预防工作,整合预防资源,形成预防合力。
(二)健全权力运行的监督机制。建立强有力的监督体系,把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特别加强对单位"一把手"、重点热点岗位人员的监督,强化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完善班子成员间的相互监督,防止独断专行。实行公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强化舆论监督功能,建立公开评价制度,通过多种监督形式,使不限制的权力如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三)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考核机制。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考核重要内容,对发生职务犯罪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并与单位的经济利益挂钩。"一把手"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单位领导和中层干部实行一岗双责。实行在"一把手"任上,单位内部发生职务犯罪,该"一把手"应该受到相应责任追究的制度。
三是加大查办力度,形成惩治职务犯罪的威慑效应。检察机关要充分履行检察职能,大力打击各类职务犯罪,加大职务犯罪的代价,通过查办和揭露职务犯罪,形成声势,形成威慑。在大力打击的同时,也要加强调查研究,围绕案件的查办查找发案环节,从单位到系统进行分析、归纳和比较,及时形成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或专题分析报告,以掌握该领域各个环节的发案规律和特点,为今后查办此类犯罪提供指导。
参考文献:
[1]http://www.china.com.cn/policy/txt/2012-03/11/content_24867787_2.htm
[2] 李振良:当前我国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对策, 商业文化, 2010年第9期。
[3] 张智辉:受贿罪立法问题研究, 法学研究, 2009年第5期。
作者简介:蔡艳,女,(1988-),江苏南通人,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