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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经济是消费者主权的经济,互联网领域的经营者为了争夺消费者注意力资源,常常会引发新型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使得网络消费者具有不同于传统消费者的特殊性,加深了其受害者的属性。此次,新修改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确认了消费者权益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定的作用,但是,宗旨条款与一般条款的宣示意义大于实际意义,'经营者中心'的法律视角与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救济制度不足,都使得为网络消费者输送竞争法层面的保护变得困难异常。因此,要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机制,应从明确消费者权益的直接法益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