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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大尤其是区县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出现的频率较高,已成为常委会议事决策成果的表现形式和要求同级“一府两院”落实常委会决策和督促改进工作的书面交办方式。但是,无论是理论界、学术界,还是人大机关自身,都对“审议意见”含义的理解以及“审议意见”的形成、运用及其效力还有一些不同的看法,各地的运用方式和运用场合也不尽相同。笔者认为,对“审议意见”既不能夸大其法律强制力,也不能弱化其监督严肃性,要准确理解监督法“审议意见”的含义,正视实践中“审议意见”的探索和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