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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协议游离于公法、私法之间,在订立的原则、主体、法律责任、生效要件以及产生的效力上均体现出一定的民事属性,在契合恢复性司法理念的同时也顺应当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具有不可代替的价值功能。同时,其量刑功能构建了刑事和解制度在程序法与实体法之间的桥梁,使得刑事和解制度间接地在刑法上找到了依据,刑事和解制度的合法性及正当性得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