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犯罪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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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民工是一个特殊群体,由于各种原因,农民工犯罪问题已经上升到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秩序的程度。本文在归纳和总结当前农民工犯罪特点的基础上,对造成农民工犯罪的远近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了预防解决农民工犯罪的措施,以维护城市良好的经济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社会,推动城乡一体化进程。
  关键词 农民工犯罪 “两抢一盗” 刑事犯罪
  作者简介:段慧芳,湖北警官学院法律系刑法教研室,讲师。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12-287-02
  所谓的农民工是指进城务工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员,他们在农村拥有土地,但不从事农业生产,以在城市打工为生。据统计,目前我国在城市中的农民工已达2亿多人,是一个庞大的群体。农民工对解决城市劳动力缺乏,推动城市化进程以及市场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犯罪现象也成为一种社会问题,农民工犯罪呈攀升的趋势。据统计显示,发生在城市的刑事犯罪中,犯罪人是外来人口的占60%以上,这当中的大部分人是农民工。“两抢一盗”犯罪行为的嫌疑人多数为农民工。农民工本来属于社会弱势群体,却越来越多成为刑事犯罪的主体,成为刑法所规制的对象,这不能不说是一种悲剧。因此,研究农民工犯罪问题就成为全社会所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农民工犯罪问题不仅具有学术价值,还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
  一、 农民工犯罪的特点
  (一)多数为侵财型犯罪,其他犯罪类型呈上升趋势
  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种类是以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的侵财型犯罪。正所谓“饥寒起盗心”,“两抢一盗”即抢劫、抢夺、盗窃罪是农民工最常见的犯罪类型。虽然有时表现为其他犯罪,但往往也是由于经济原因而引起的,如为了获利而偷割电线或窃取一些重要设备上的零部件来换取钱财等,危及了公共安全,因此构成如破坏电力设备等重罪。与此同时,近些年来,暴力犯罪、性犯罪在农民工犯罪中的比例逐年上升。
  (二)犯罪人年龄及受教育程度低,新生代农民工成为犯罪主体
  在农民工犯罪人中,绝大多数为年龄在35岁以下的青年,他们是农民工犯罪人的主要组成部分。而且,近几年随着进城务工农民年龄的降低,犯罪的农民工年龄也呈现低龄化趋势,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农民工犯罪占到了犯罪农民工人数的10%。80年以后出生的新生代农民工在犯罪人口中比例逐年增加,成为犯罪的主要力量。所有犯罪的农民工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以小学和中学学历为主,鲜有高中以上学历的。
  (三)团伙犯罪、流动犯罪突出
  团伙犯罪占农民工犯罪的68%,共同犯罪现象突出。这是因为农民工很少有单独出来打工的,主要是靠亲戚、朋友的介绍才走出农村的。即使是单独出来,由于在异地他乡,人生地不熟,也愿意和同乡们交往,毕竟他们具有相同的口音、生活环境,甚至会有共同的亲戚朋友。因此,在刑事犯罪活动中,经常通过村庄,同乡,或者通过同县的地缘关系拉帮结伙组成犯罪团队,进行多人作案,团伙抢劫、贩毒。同时由于农民工流动性较强,多进行如盗窃、抢劫等流动型犯罪。
  二、农民工犯罪的原因
  农民工犯罪属于一个复杂的社会现象,在我国政治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这是难以避免的社会问题,政府对此也非常重视。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同时也加大审查利通,采取了各项措施预防农民工犯罪。政府部门的这些努力取得了一些实际效果,但是事实上,农民工犯罪形势依然不容乐观。而要从根本上有效地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必须深入分析此问题产生的各方面原因,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社会矛盾。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一)城乡二元结构的差异,导致农民工生存状况恶化
  城乡二元结构是指城市和乡村处在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上,二者分属不同的社会和经济状况,因此城乡居民也处于不同生活水平的环境中。在我国,二元户籍制度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核心。尽管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城乡之间的沟通交流逐渐增多,城乡一体化建设日渐深入,人员流动越来越频繁,但城乡二元制度的核心——户籍制度并未得到根本改变。农民工虽然进入了城市,在城市工作生活,甚至新一代的农民工根本不愿再回到农村去,但是他们的身份却没有发生变化,依然是农民的身份。因此,他们就不适用于被连接到户籍制度的系统,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在城市工作和生活的农民工。例如在就业方面,受到户籍的限制,丧失了很多就业机会,而且在工种、岗位上障碍重重。农民工在城市里主要从事一些劳动密集型产业或自由职业,劳动时间长、劳动强度大,劳动报酬低;在社会保障方面,现行体制内的社会保障体系主要覆盖的是城市居民,并不包括农民工群体,而在目前,政府对于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完善;在住房方面,城市的住房保障,不管是廉租房还是公租房,只适用于城市户口。农民工进城后只有租赁和购买住房两种可能,而由于大多数农民工经济条件有限,主要采取租赁住房的方式,而且一般只能租赁质量低劣的二手房或是城乡结合部的廉价租赁房,缺乏稳定的住房。诸如此类的各种限制,对城市中的农民工而言,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城市中的户籍、教育、人事、医疗等保障制度只承认城市居民,对于常年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没有任何保障措施。换句胡说,当下的政策与制度具有双重标准,对城市户口和农村户口的人待遇不同,保护了前者,限制了后者。 这些制度障碍导致农民工生存状况不佳,而一旦出现重大事故如失业、伤残、重病等,就会连基本生存需求都得不到保障,这就是为什么农民工犯罪中侵财型犯罪居多的原因,农民工受政策制度不公平对待所迫,以犯罪的形式获得生存的资源。因此,可以说对农民工公共政策保护的缺失、生存条件的恶化,是农民工犯罪的主要原因。
  (二)心理失衡导致犯罪
  城乡生活水平差距过大是一种社会现实。农村劳动力过剩,生活水平低,农民工寄希望于进城打工,通过卖掉自己的劳动力来提高生活水平。但现实是农民工进入城市后,并没能达到进城的目的,获得自己所预期的生活。他们中一小部分人在城市站稳了脚跟,甚至取得了城市户口,顺利地融入城市生活。但其中大多数人属于城市中的最底层,为了生存辛苦奔波,居无定所,干着脏、乱、差的工作,拿着微薄的工资,苦苦挣扎在生存线上,还要受到城市人的歧视和欺侮。而周围的城市人却从事着光鲜的工作,过着体面的生活,有着各种制度的保障。目睹这种强烈的反差,贫富的悬殊,再加上社会中各种歧视与排斥,造成一部分农民工心理扭曲,产生极度自卑感和强烈的不平衡感,在受到一些外部刺激时就容易引发犯罪。   (三)缺乏法律的保障
  在立法上,《劳动法》把农民工纳入了调整和保护的主体范围,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的保障是一个进步。但是由于劳动法自身存在很多缺陷,加之过于抽象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各项配套法律法规未能出台,使得农民工的维权行为由于缺乏法律依据而无法进行。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劳动部门监察力度不够,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效率,农民工在合法权益遭受侵犯时有理难诉,告状无门。无奈之下,只能以犯罪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引发了“自救式”犯罪。
  (四)农民工自身素质偏低
  由于大多数农民工只有小学、初中学历,受教育程度有限,文化水平较低,因此法律意识淡薄,是非不分,感情用事,当自身遭受侵害时,不懂用法律武器来维护合法权益而采取极端手段。农民工在城市工作生活,因为脱离了农村熟人社会,来到城市这个陌生人社会,业余文化生活非常枯燥。大部分人在工作之余主要是和老乡、同事逛街、打牌、喝酒或睡觉。个别人还会因为无所事事去从事一些不健康的娱乐活动,如嫖娼、赌博等。这种情况下,一部分人就会走上犯罪道路。
  三、农民工犯罪的预防措施
  农民工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和原因,农民工犯罪问题也将长期存在。解决好这一问题,既是城乡一体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当前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迫切任务。因此,政府部门应从各方面入手,采取多种预防措施以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
  (一)改革城乡二元结构,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现国民待遇全面平等
  解决农民工的犯罪问题的关键是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现有的户籍制度实际上是一种不平等的制度,将城市和农村割裂,形成了一个国家两个社会的怪现象。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二元户籍制度不仅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且损害了农民的利益,因此必须进行改革。
  (二)推进城乡一体化改革,完善农民工社会权益服务体系
  在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必须完善原先附着于户籍制度之上的各项体系制度,以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另外要坚持完善社会保障制度,将农民工权益纳入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使其享有同城市居民相同的医疗、养老、劳动保障。按照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并完善一体化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取消不平等的就业限制,破除农民工在就业时遭遇到的行业、工种等限制。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把农民工纳入城市社会建设管理之中,使其享受与城市社区居民同等的待遇,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犯罪问题,以良好的政策制度来预防和遏制农民工犯罪,不能让为城市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的农民工享受不到自己所创造的社会价值。
  (三)加强对农民工的心理疏导
  目前,在对农民工的不合理限制和歧视性做法短时间无法消除的情况下,对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护暂时还缺少的情况下, 特别要关注农民工的心理健康。农民工一般都有焦虑问题,是一种心理健康疾病,不及时诊断和治疗会增大犯罪的可能。因此,应开设专门的机构和部门去开展相应的心理咨询和心灵诊疗。同时,在消除对农民工歧视和偏见方面,舆论机构和大众媒体应做出更多努力,引导城市居民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宣传正确的价值观。
  (四)完善法律制度及其执行
  首先,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虽然有《劳动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劳动法并不能涵盖整个农民工这一弱势群体,农民工的权益涉及到农民工作生活多个方面的问题,这些都是《劳动法》涵盖不了的。因此,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就成为有效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当务之急。其次,建立农民工权利救济渠道。建立并完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制度,保障农民工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在受到侵害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防止农民工使用非法手段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部门应重点关注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政府则要从物质上保证农民工的法律援助,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经费支持。最后,严格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必要的严厉制裁。更不能为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农民工的保护。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流动工人集中的地方的执法力度,加强对该地区的监管,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制度的有效施行。使得政府部门能及时发现并处理违法行为,切实保证农民工合法权益。
  (五)提高农民工综合素质
  各级政府部门应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活动,进行文化教育,经常组织其接受就业和创业培训,以提高农民工科学技术和文化水平。通过培训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加强他们就业、创业能力,进而让他们在城市生活中有一技之长,能够通过劳动改善自身的经济条件,避免实施犯罪。
  注释:
  朱力.群体性偏见与歧视.江海学刊.2001(6).
  刘雯、李文明.农民工“自救式”犯罪分析.社会.2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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