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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欧盟经济与货币一体化的重要内容,欧盟一直注重金融稳定与监管的国际合作与协调。2000年欧盟启动了莱姆法路西框架作为协调欧盟各国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程序。自1998年欧元启动以来,虽然欧洲央行对各国的金融稳定不负有直接关系,但是由于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的关系密切,欧洲央行作为欧盟机构的主要代表,在成员国金融稳定合作方面一直起着重要的协调和推动作用。美国次贷危机而引发的全球金融混乱,让欧盟更加深刻地认识到欧盟国家金融稳定合作在管理和处置系统性危机方面的关键性作用。2008年6月各国政府就欧盟成员国在金融稳定方面的合作达成了新的备忘录,成为欧盟成员国在危机中联合行动的共同纲要。
欧盟国家加强金融稳定合作的主要内容
跨国金融危机管理的统一原则
2007年10月欧盟财长理事会通过的跨国金融危机的九项原则明确了跨国金融危机的定义,并要求各成员国共同遵守。共同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涉及成员国对跨国金融危机的共同关注。共同原则要求当出现金融危机时,金融危机所影响的国家应当开展密切合作,尽可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为提供财政支持做好准备,但不能事先制订干预方案。第二,私人部门自身的危机解决方案应当放在首位;第三,公共资源的分配原则。在动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的情况下,并在平等和平衡的基础上,按照金融危机对各国的经济冲击的程度以及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权力的分配来决定相应的公共资源的支出的分配。
金融危机系统评估的统一分析框架
该分析框架设计了一系列的指标体系,对金融危机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以及实体经济的影响以及动荡的进一步的延伸作出评估。通过对金融危机的系统性分析,降低当局动用公共资源措施的风险性。统一分析框架并不排斥各国在评价金融危机对本国经济影响的观点上不同。
危机管理的统一实践指导方针
统一实践指导方针给出了在金融危机发生时各成员国行动和程序上的统一理解,对在危机发生时各成员国政府的信息共享、系统评估的操作、政策决定的协调以及管理金融危机中各国的任务分配等方面的操作程序做出了规定。
各国在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协议
除了欧盟基础上的备忘录,在与欧盟的金融稳定制度安排以及跨国监管的危机防范不发生冲突的基础上,欧盟理事会鼓励各成员国就金融危机可能造成的影响达成跨国合作机制。
对欧盟相关金融稳定立法的修改
欧盟的相关法律与对金融危机实行救助的实际操作存在差距,因此欧盟委员会正在着手对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意见以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该提议将在2008年底完成并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计划在2009年开始实施。关于立法的修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如何启动财政资金救助的条件以及程序等公共财政实行救助的相关法律修改建议;二是关于危机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诸如关于《资本要求指令》的修改,以明确监管当局、央行和金融机构的在信息交流与合作中的义务,提高东道国的信息权和涉及范围,推动监管当局在危机中相互合作和及时相互参与;关于危机管理工具操作的修改,以保证在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可以比较便利地实现跨国银行集团的资产转移以及存款保险制度中各成员国补偿机制的协同和对外信息发布的统一规则的改进。
对欧盟金融稳定制度安排的评价
符合当前国际合作进行危机处置的要求,为欧盟管理和处置系统性危机提供了统一的行动纲要。
按照IMF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世界各地金融市场面临的动荡不断加剧,为恢复对全球金融体系的信心,须在国际范围内采取协调一致和果断的政策举措。否则正在发生的杠杆率下降过程将更加无序,并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伤害受影响国家的当局公开承诺将采取协调一致的解决方案将有助于全球金融稳定的恢复”,显然,欧盟金融稳定合作方面的制度安排符合当前国家携手共同应对危机的必然趋势。
符合欧洲金融一体化和金融体系的发展的需要。
欧元启动成为欧盟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以及金融机构一体化发展的催化剂。在相关立法、欧洲央行以及市场主体的推动下,欧洲无担保的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已经高度一体化了;债券市场,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市场,
尽管仍然存在融合的空间,也已经高度一体化了;欧元区股票市场表现出了一体化不断加深的迹象;在欧元区的银行市场上,银行之间的批发业务以及与资本市场相联系的活动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只有欧元区零售银行市场依然是相互分割的。此外,虽然有些欧盟国家尚未使用欧元,但这些国家和欧元区之间的金融一体化程度也有了较大提高。欧洲大型银行集团金融机构跨国业务增长迅速,跨国业务主要分布在欧盟国家,欧盟金融相关性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同时,市场基础上发展的金融工具发展迅速。为转移风险而设计的金融工具以及结构性信贷市场金融工具的大量出现,在风险重新分配的同时,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和金融机构的不透明也导致了相关风险的不确定性。因此由于欧盟金融一体化和金融体系的变化使得潜在的干扰必然会形成欧盟范围内的影响,这对欧盟范围内金融稳定提出了挑战。加强欧盟金融稳定的合作更有利于迅速洞察风险并实现有效的处置。
较大的协商空间不利于危机的及时处置。
欧盟金融穩定合作机制的局限性在于在关键问题上为欧盟各国留下了较大的协商空间,这是欧盟国家在达成相关协定时常常会出现的问题。欧盟国家加强金融稳定的合作主要是“软”的欧盟国家的决策与协调,即开展欧盟层次上的对话,通过公开协调的方法而非欧盟立法的方法获得一致意见。由于欧盟法律具有超国家性的决策程序,因此各成员国不太愿意通过这种共同体的方法继续推行欧洲一体化,欧盟一体化的进程主要是以需要成员国一致同意的条约形式出现,或者以公开协调的方式出现。对渐渐失去经济政策手段的成员国来说,在达成协定的内容上,总是倾向于选择一种承认协调的重要性而又未转移权限的阐明方式。这种协调机制容易由于各国意见分歧而变得效率低下。对于欧盟的金融稳定合作来说,在本次危机蔓延过程中,比起各国的分别行动,欧盟的联合救市行动显得比较迟缓。因此,虽然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表示“在当前如此不利的外界环境中,各国央行已经做到了力所能及的一切,我们的所有政策都是恰如其分的”。但是欧盟对金融危机的处理遭到众多长期关注欧盟经济问题的经济学家们的批评,认为缺乏明确的救市方针指导,导致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侵害。
对亚洲国家建立金融稳定合作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次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与经济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已经经受过一次金融危机劫难的亚洲国家在共同抵御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具有相同的立场。东盟10国及中、日、韩三国表示需加强区域性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并在政策上进行协调。目前,亚洲国家关于开展金融稳定论坛、建立外汇储备库、成立区域性监管机构等金融稳定与监管合作方面的制度安排正在展开。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货币联盟,欧盟的相关合作协议和实践为亚洲国家开展类似金融稳定合作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
欧盟国家加强金融稳定合作的主要内容
跨国金融危机管理的统一原则
2007年10月欧盟财长理事会通过的跨国金融危机的九项原则明确了跨国金融危机的定义,并要求各成员国共同遵守。共同原则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第一,涉及成员国对跨国金融危机的共同关注。共同原则要求当出现金融危机时,金融危机所影响的国家应当开展密切合作,尽可能在合理的时间内为提供财政支持做好准备,但不能事先制订干预方案。第二,私人部门自身的危机解决方案应当放在首位;第三,公共资源的分配原则。在动用财政资金等公共资源的情况下,并在平等和平衡的基础上,按照金融危机对各国的经济冲击的程度以及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权力的分配来决定相应的公共资源的支出的分配。
金融危机系统评估的统一分析框架
该分析框架设计了一系列的指标体系,对金融危机的金融市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以及实体经济的影响以及动荡的进一步的延伸作出评估。通过对金融危机的系统性分析,降低当局动用公共资源措施的风险性。统一分析框架并不排斥各国在评价金融危机对本国经济影响的观点上不同。
危机管理的统一实践指导方针
统一实践指导方针给出了在金融危机发生时各成员国行动和程序上的统一理解,对在危机发生时各成员国政府的信息共享、系统评估的操作、政策决定的协调以及管理金融危机中各国的任务分配等方面的操作程序做出了规定。
各国在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协议
除了欧盟基础上的备忘录,在与欧盟的金融稳定制度安排以及跨国监管的危机防范不发生冲突的基础上,欧盟理事会鼓励各成员国就金融危机可能造成的影响达成跨国合作机制。
对欧盟相关金融稳定立法的修改
欧盟的相关法律与对金融危机实行救助的实际操作存在差距,因此欧盟委员会正在着手对相关法律的修改提出意见以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该提议将在2008年底完成并提交欧盟理事会和欧盟议会,计划在2009年开始实施。关于立法的修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就如何启动财政资金救助的条件以及程序等公共财政实行救助的相关法律修改建议;二是关于危机管理方面的有关法律,诸如关于《资本要求指令》的修改,以明确监管当局、央行和金融机构的在信息交流与合作中的义务,提高东道国的信息权和涉及范围,推动监管当局在危机中相互合作和及时相互参与;关于危机管理工具操作的修改,以保证在银行出现流动性危机时,可以比较便利地实现跨国银行集团的资产转移以及存款保险制度中各成员国补偿机制的协同和对外信息发布的统一规则的改进。
对欧盟金融稳定制度安排的评价
符合当前国际合作进行危机处置的要求,为欧盟管理和处置系统性危机提供了统一的行动纲要。
按照IMF的《全球金融稳定报告》:“世界各地金融市场面临的动荡不断加剧,为恢复对全球金融体系的信心,须在国际范围内采取协调一致和果断的政策举措。否则正在发生的杠杆率下降过程将更加无序,并会对实体经济造成伤害受影响国家的当局公开承诺将采取协调一致的解决方案将有助于全球金融稳定的恢复”,显然,欧盟金融稳定合作方面的制度安排符合当前国家携手共同应对危机的必然趋势。
符合欧洲金融一体化和金融体系的发展的需要。
欧元启动成为欧盟金融市场、金融基础设施以及金融机构一体化发展的催化剂。在相关立法、欧洲央行以及市场主体的推动下,欧洲无担保的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已经高度一体化了;债券市场,包括政府债券和公司债券市场,
尽管仍然存在融合的空间,也已经高度一体化了;欧元区股票市场表现出了一体化不断加深的迹象;在欧元区的银行市场上,银行之间的批发业务以及与资本市场相联系的活动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只有欧元区零售银行市场依然是相互分割的。此外,虽然有些欧盟国家尚未使用欧元,但这些国家和欧元区之间的金融一体化程度也有了较大提高。欧洲大型银行集团金融机构跨国业务增长迅速,跨国业务主要分布在欧盟国家,欧盟金融相关性不断增加。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同时,市场基础上发展的金融工具发展迅速。为转移风险而设计的金融工具以及结构性信贷市场金融工具的大量出现,在风险重新分配的同时,金融工具的复杂性和金融机构的不透明也导致了相关风险的不确定性。因此由于欧盟金融一体化和金融体系的变化使得潜在的干扰必然会形成欧盟范围内的影响,这对欧盟范围内金融稳定提出了挑战。加强欧盟金融稳定的合作更有利于迅速洞察风险并实现有效的处置。
较大的协商空间不利于危机的及时处置。
欧盟金融穩定合作机制的局限性在于在关键问题上为欧盟各国留下了较大的协商空间,这是欧盟国家在达成相关协定时常常会出现的问题。欧盟国家加强金融稳定的合作主要是“软”的欧盟国家的决策与协调,即开展欧盟层次上的对话,通过公开协调的方法而非欧盟立法的方法获得一致意见。由于欧盟法律具有超国家性的决策程序,因此各成员国不太愿意通过这种共同体的方法继续推行欧洲一体化,欧盟一体化的进程主要是以需要成员国一致同意的条约形式出现,或者以公开协调的方式出现。对渐渐失去经济政策手段的成员国来说,在达成协定的内容上,总是倾向于选择一种承认协调的重要性而又未转移权限的阐明方式。这种协调机制容易由于各国意见分歧而变得效率低下。对于欧盟的金融稳定合作来说,在本次危机蔓延过程中,比起各国的分别行动,欧盟的联合救市行动显得比较迟缓。因此,虽然欧洲央行行长特里谢表示“在当前如此不利的外界环境中,各国央行已经做到了力所能及的一切,我们的所有政策都是恰如其分的”。但是欧盟对金融危机的处理遭到众多长期关注欧盟经济问题的经济学家们的批评,认为缺乏明确的救市方针指导,导致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和资本市场的进一步侵害。
对亚洲国家建立金融稳定合作机制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此次金融危机对世界各国的金融与经济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已经经受过一次金融危机劫难的亚洲国家在共同抵御全球性金融危机中具有相同的立场。东盟10国及中、日、韩三国表示需加强区域性合作以共同应对全球金融危机,并在政策上进行协调。目前,亚洲国家关于开展金融稳定论坛、建立外汇储备库、成立区域性监管机构等金融稳定与监管合作方面的制度安排正在展开。作为世界最大的经济货币联盟,欧盟的相关合作协议和实践为亚洲国家开展类似金融稳定合作机制提供了宝贵经验。
(作者单位:中国社科院金融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