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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贿赂罪的司法实证研究表明,对介绍贿赂罪的宣告刑极轻,且大量适用免予刑事处罚和缓刑。无论是典型还是非典型的介绍贿赂行为,除行、受贿人不构成犯罪外,均应以行、受贿罪共犯追究介绍人的刑事责任。刑法第392条只适用于行、受贿人不构成犯罪情形,以起到补漏作用。唯此,才能既做到"从严治腐",又做到"严而不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