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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检总局已于2014年10月30日发布了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至此,新版《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新目录)发生法律效力,而旧版《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旧目录)同时废止.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检验机构以及监察部门均须依照特种设备目录中八大类设备的种类及类别各负其责开展相应的具体工作,并须按照此次新目录的技术参数范围作一定调整,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