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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执法”一直以来在理论界与实务界都备受争议。但随着行政违法案件的复杂性、隐蔽性、流动性及跨地域性的增强,以诱惑调查取证的方式却被广泛运用于行政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采用诱惑调查手段取证。一方面有成本低、效率高等优势,同时另一方面也伴随着对行政相对人财产、人身等人权的侵犯。诱惑调查手段作为一把“双刃剑”出现在行政领域。我们必须对其进行理性思考。本文正确区分“犯意诱发型”与“机会提供型”两种请惑调查方式,从依法行政原则来探讨”机会提供型“行政诱惑调查的合法性,从而明确行政诱惑调查在行政法理界是否有存在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