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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委员会负责处理村庄公务,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会文化差异,村庄公务内涵各有不同.在西藏东部的卡若区农村,集体性宗教活动是重要的村庄公务,但是,过去村委会管理宗教活动存在制度性障碍.2014年始卡若区在村委会选举中增设民族宗教委员,专门负责村庄宗教活动管理.田野调研发现,由于民族宗教委员尚无明确的职责规定,发挥作用存在差异,特别是他们在管理工作中到底扮演"组织者"还是"监管员"角色,引发意见分歧.笔者认为民族宗教委员的设立,赋予村委会管理集体性宗教活动的制度正当性,但应尽快制定职责规范,使之有法可依,现阶段还是要根据村庄具体情况和社会环境动态,由上级部门给予针对性的工作指导较为稳妥,逐步实现常态化的服务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