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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并非个人,而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1].我国200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引用了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这种第三方的介入,增加了破产程序执行过程中的公正因素,但也暴露出了一些问题.破产管理人任选制度依然有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