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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赖原则与允许危险原则在德国经由判例逐步占据稳固地位,后又传入日本,在西方被广泛适用。信赖原则强调在适当的场合,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相互存在着可以寄托于对方对于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的信赖,过失责任在于未履行信赖所要求的注意义务的一方;允许危险原则注重在适当的场合,允许行为人实施一定限度以内的危险行为,对此行为人无过失责任。与注意义务的赋予不同,信赖原则与允许危险原则通过对于行为人注意义务的否定,进而否定(阻却)行为人的过失责任。在我国科技发展的今天,理论上系统地构建信赖原则、允许危险原则的基本观念,实践中有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