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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由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7年7月10日颁发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30条明确规定:“本市实行机动车驾驶人员交通违章记分制度。”并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员一年内交通违章累计记满十分的,应当接受交通安全专题教育;满二十分的,注销其驾驶证。”根据《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公安局于1997年11月29日公布了新的《上海市机动车驾驶员交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