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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国家版权局出台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是依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制定,其中第六条对于基本稿酬标准为“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随着中国经济迅猛发展,适当调整作品稿酬标准是应该且必须的。国家版权局已将修订《规定》中的稿酬标准纳入工作计划。各位对此有何意见或建议?
知产饶律师:文学作品中不同类型作品应有所区别,比如诗歌追求精简凝练,小说讲究铺陈演绎,用小说的计酬标准衡量诗歌肯定不妥。建议:1、只设立最低稿酬标准,不设上限,而交由市场解决。2、设立稿酬强制支付制度,以杜绝某些学术理论杂志社不付稿酬,反让作者掏钱的论文发表交易现象。
刘进然:为什么只对文字稿酬标准进行立法,而不对摄影、音乐等作品进行立法,如果是保护作者利益,则仅规定不同作品的稿酬计算方式和最低稿酬即可,并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浮动,剩余的交由市场去决定。
詹毅律师:当年参加过稿酬规定的修订,自己观点:稿酬多少还是应由市场决定,国家可以出台报酬指导意见,但不要有硬性规定,即在法治市场的经济条件下,应以任意性的行政指导行政行为为主,而非强制性的行政立法行为干预市场的工作。
卧书斋主:马克思说:脑力劳动是乘倍的体力劳动,每千字30元~100元绝对是写一篇文章比不了一个小时的体力劳动,文贱伤文人!
版权律师Jack:目前来看,稿酬完全由市场决定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仅仅是一个梦想。
知识产权-学术没有圈 :下限可以有,上限不能有。浅见“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可以修改为“原创作品:每千字30美元以上”,呵呵。
李云坤Ken:感觉应该跟行业有很大关系吧,小说发表在报纸连载和影视剧本产生的价值应该是不一样的。
黄璞琳 :市场一方处于明显弱势时,政府进行必要的指导是有意义的。况且,之前已有老的不合理的指导价,不及时调整更不对。
知产饶律师:文学作品中不同类型作品应有所区别,比如诗歌追求精简凝练,小说讲究铺陈演绎,用小说的计酬标准衡量诗歌肯定不妥。建议:1、只设立最低稿酬标准,不设上限,而交由市场解决。2、设立稿酬强制支付制度,以杜绝某些学术理论杂志社不付稿酬,反让作者掏钱的论文发表交易现象。
刘进然:为什么只对文字稿酬标准进行立法,而不对摄影、音乐等作品进行立法,如果是保护作者利益,则仅规定不同作品的稿酬计算方式和最低稿酬即可,并根据居民收入水平浮动,剩余的交由市场去决定。
詹毅律师:当年参加过稿酬规定的修订,自己观点:稿酬多少还是应由市场决定,国家可以出台报酬指导意见,但不要有硬性规定,即在法治市场的经济条件下,应以任意性的行政指导行政行为为主,而非强制性的行政立法行为干预市场的工作。
卧书斋主:马克思说:脑力劳动是乘倍的体力劳动,每千字30元~100元绝对是写一篇文章比不了一个小时的体力劳动,文贱伤文人!
版权律师Jack:目前来看,稿酬完全由市场决定以规则的形式固定下来,仅仅是一个梦想。
知识产权-学术没有圈 :下限可以有,上限不能有。浅见“原创作品:每千字30元~100元”可以修改为“原创作品:每千字30美元以上”,呵呵。
李云坤Ken:感觉应该跟行业有很大关系吧,小说发表在报纸连载和影视剧本产生的价值应该是不一样的。
黄璞琳 :市场一方处于明显弱势时,政府进行必要的指导是有意义的。况且,之前已有老的不合理的指导价,不及时调整更不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