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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冒名"引发的署名权权能范围的讨论在我国学术界很早就展开了,争论焦点在于假冒他人署名是侵犯了著作权中的署名权,还是侵犯了民法上的姓名权,抑或其他.笔者认为到目前为止所展开的讨论并没有完全解决立法与实践中的诸多问题.本文通过阐述署名权的传统界定、分析现有的关于冒名与署名权间关系的探讨之合理与否,探求有利解决切实问题的方法--"冒名"应当纳入著作权法的调节范围,但若要具体用署名权之内容来规制的话还要在具体的操作中增加一些实体、程序上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