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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法反碎片化认识论以及“系统整合”方法论的指导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的“区域性反致条款”通过允许当事方援用“其他国际法规则”的方式,填补了公约在规范缔约国权利义务上的制度缺陷,并为法庭在争端中适用公约外的其他国际法规范打开了大门。“查戈斯海洋保护区仲裁案”中第2条第3款的解释适用便是“区域性反致条款”适用的典型实践。但本案仲裁庭不仅错误地认定了缔约国的权源基础,也未能明确公约之外其他国际法规范的边界范围,甚至有加重缔约国既有义务的嫌疑。作为重要的国际争端解决组织,仲裁庭肆意扩大争端解决职权的行为将严重扭曲国际司法秩序。“区域性反致条款”的适用要求法庭保持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的均衡,并在明确“其他国际法规则”范围的前提下,以与国家同意原则不相违背的方式对其予以解释,从而避免对争端当事国不公平局面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