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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产评估是经济生活中不可或缺的社会公正性中介服务行业。在保持客观公正,为社会提供可靠评估信息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证券法》中,也离不开资产评估,并且在条文中也有对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行为规范的规定。本文分析了资产评估中所存在的诚信问题及保密性问题,并提出了证券法相关法条的修改建议。
【关键词】资产评估 诚信 保密性
资产评估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经济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对有关资产评估的部分做了一些规定,但总的来说,具体的规范还不够完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并广泛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部草案对于《证券法》关于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概况
(一)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日常经济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资产评估的含义,还没有较为确切固定的表述。有学者认为资产评估的含义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被评估资产资料,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主要是指组织专业人员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专门机构。评估人员是实施评估业务的主体。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他们不仅要具备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应该严谨认真、勤勉尽责。
二、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诚信缺失
我国目前的评估环境还不是很理想,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激烈且无序,这使一些评估机构为了生存往往采取非常手段争客户,无条件满足客户要求。同时,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追求低成本,投入的人力少,评估人员也为了抢时间,对其评估对象粗制滥造,缺乏责任感,甚至弄虚作假,其评估质量得不到保障。另外,委托人为了某些不当利益,要求提供虚假的评估报告。这些都使得出具的文件报告失去了诚信的基础,让投资人或者其他相对人基于此种信任而做出的决策可能面临带来损害的风险。
(二)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问题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委托人(在《证券法》中如公司)提供相关的资料,给予必要的协助。如果委托人提供的一手材料不真实,那么以此为基础所出具的报告也不可信。委托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提供的资料都是对自身有利的,而对于自身不利的陈述可能就会被隐匿,不予提供,甚至在提供资料时,在资料中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这也是公司未遵守诚信原则的体现。我国《证券法》对此种行为应如何规制并没有规定。
(三)保密性问题
由于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可能会熟知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等情况,而这些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我国《反不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旦泄露可能会给公司、企业带来损失。那么规定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对此类信息的保密有一定的必要性。当出现因上述机构及其人员泄露秘密发生损失时,对受损的公司、企业等应该给予赔偿。目前《证券法》中对于这一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证券法》相关法条的修改建议
(一)诚信原则的体现
诚信原则作为在私法领域的“最高行为准则”, 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证券法》中首先应增加规定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规定。增加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守行业职业道德。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对授意要求出具虚假性的、误导性的报告的,有权予以拒绝。”
《证券法》中其次是应增加针对资产评估的委托人诚信的规定。增加一条:“委托人应当對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其提供虚假材料责任的规定,可以借鉴《证券法》第222条规定,在《证券法》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资产评估委托人的责任的规定:“资产评估的委托人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增加保密性条款规定
在《资产评估法(草案)》中第16条关于评估师保密性的规定,可以引入到《证券法》中。在《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一章中增加一条:“资产评估人员对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一条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规定,分别规定其民事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第一款规定:“资产评估人员在执业中违反保密性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资产评估人员在执业中违反保密性规定,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金峰.当前我国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2):6-9.
作者简介:曹代第(1988-),女,四川乐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唐荣波)
【关键词】资产评估 诚信 保密性
资产评估在目前的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客观公正的资产评估直接影响着当事人的经济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也对有关资产评估的部分做了一些规定,但总的来说,具体的规范还不够完善。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草案)》,并广泛的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这部草案对于《证券法》关于资产评估方面的规定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机构及人员概况
(一)资产评估
资产评估是日常经济活动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对于资产评估的含义,还没有较为确切固定的表述。有学者认为资产评估的含义是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被评估资产资料,由专门机构和人员,按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相关资产进行评定估算的行为。
(二)资产评估机构及执业人员
资产评估机构主要是指组织专业人员对资产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的专门机构。评估人员是实施评估业务的主体。在进行资产评估时,他们不仅要具备精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更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应该严谨认真、勤勉尽责。
二、资产评估中存在的问题
(一)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诚信缺失
我国目前的评估环境还不是很理想,评估机构之间的竞争激烈且无序,这使一些评估机构为了生存往往采取非常手段争客户,无条件满足客户要求。同时,片面的追求经济利益,追求低成本,投入的人力少,评估人员也为了抢时间,对其评估对象粗制滥造,缺乏责任感,甚至弄虚作假,其评估质量得不到保障。另外,委托人为了某些不当利益,要求提供虚假的评估报告。这些都使得出具的文件报告失去了诚信的基础,让投资人或者其他相对人基于此种信任而做出的决策可能面临带来损害的风险。
(二)委托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问题
资产评估机构及其人员在进行评估的过程中,可能会需要委托人(在《证券法》中如公司)提供相关的资料,给予必要的协助。如果委托人提供的一手材料不真实,那么以此为基础所出具的报告也不可信。委托人为了自身利益的需要,提供的资料都是对自身有利的,而对于自身不利的陈述可能就会被隐匿,不予提供,甚至在提供资料时,在资料中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这也是公司未遵守诚信原则的体现。我国《证券法》对此种行为应如何规制并没有规定。
(三)保密性问题
由于在资产评估过程中,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可能会熟知公司的商业、技术秘密等情况,而这些信息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我国《反不当竞争法》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这些信息可以为公司带来一定的经济利益,一旦泄露可能会给公司、企业带来损失。那么规定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对此类信息的保密有一定的必要性。当出现因上述机构及其人员泄露秘密发生损失时,对受损的公司、企业等应该给予赔偿。目前《证券法》中对于这一点还没有明确的规定。
三、《证券法》相关法条的修改建议
(一)诚信原则的体现
诚信原则作为在私法领域的“最高行为准则”, 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讲究信用,严守诺言,诚实不欺,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
《证券法》中首先应增加规定对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的规定。增加一条:“资产评估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守行业职业道德。注册评估师和评估机构依法独立、客观、公正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对授意要求出具虚假性的、误导性的报告的,有权予以拒绝。”
《证券法》中其次是应增加针对资产评估的委托人诚信的规定。增加一条:“委托人应当對其所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对其提供虚假材料责任的规定,可以借鉴《证券法》第222条规定,在《证券法》法律责任中增加一条资产评估委托人的责任的规定:“资产评估的委托人提供的经营管理信息和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暂停或者撤销证券公司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增加保密性条款规定
在《资产评估法(草案)》中第16条关于评估师保密性的规定,可以引入到《证券法》中。在《证券法》证券服务机构一章中增加一条:“资产评估人员对对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并在法律责任一章增加一条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规定,分别规定其民事责任和行政刑事责任。第一款规定:“资产评估人员在执业中违反保密性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第二款规定:“资产评估人员在执业中违反保密性规定,由省级以上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注册评估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文献
[1]金峰.当前我国资产评估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2(02):6-9.
作者简介:曹代第(1988-),女,四川乐山人,四川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唐荣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