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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强人所难”是一条西方法谚,在张明楷先生看来,“法律不强人所难”中的“难”应理解为不可能,故将其直译为“法律不强求不可能的事项或法律不强求任何人履行不可能履行的事项”。法律作为针对一般人的行为规范,其一个必要的前提应是自己能够控制自己不去实施违反规范的行为,用以保证所有人都不受不可能事项的拘束。至19世纪末这条格言真正上升为期待可能性理论,才在德国刑法理论界兴起,后来传到日本,近年来被引入我国刑法理论。但不论是期待可能性的概念意义、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界定,还是它的判断标准与适用,都需刑法理论的进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