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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作为扩大债权受偿机会的增信措施,具有近似于保证的担保功能,但其并不属于典型的担保方式。区分债务加入与保证,应当以措辞的文义优先,辅之以履行顺位、当事人的履行行为、利益关系等因素;存疑时,应推定为保证而非债务加入。《民法典》第552条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略显简单,其规则的具体适用须结合保证及连带债务的相关规定予以展开。《民法典》中关于保证人主体资格的限制对债务加入人应予适用,且债务加入协议应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债务加入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因加入债务而产生的抗辩权、因债务自身瑕疵而产生的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