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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1965年初,唐某等5人自行集资,在某乡直所在地大队(农村)租用村民的晒谷坪开办木材加工厂。经当时的大罗人民公社研究,木材加工厂挂名为“大罗人民公社木材加工厂”,利润双方分成。1967年10月。经大罗人民公社同意,木材加工厂以300元的资金购买该生产队0.26公顷(3.9亩)土地.修建了两幢厂房和一幢住宿楼,但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1981年,该公社在另一地修建了红薯糖厂,该公社要求木材厂搬到公社制糖厂生产,两厂在一地生产实行独立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