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面对频发的食品安全事故,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推行行政问责制势在必行,本文阐释了行政问责制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的现实意义,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措施。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现实意义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10-01
一、行政问责制简释
问责制简单地说是追究责任的制度,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公共责任承担者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这里,公共责任承担者主要包括政府、执政党以及政府和党内的官员等。豍问责制包含一系列分支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行政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强化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一)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期。我们经常能看到知名品牌产品上“黑榜”的新闻见诸报端。从苏丹红事件到毒猪油事件,从龙凤与思念问题速冻食品撤柜到三鹿奶粉事件,一桩桩有关食品安全危机的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每一例食品安全事故的曝光,都引发着人们的深思。“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调查表明,国内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2006年底,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31个城市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大多数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安全状况感到不放心。这种危机无疑是对“民以食为天”的极大挑衅。
(二)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强化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豎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行政责任的缺失将产生巨大而广泛的负面影响。食品安全问题频出,折射出食品安全监管的不力。在这种情况下构建并完善旨在强化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的行政责任的行政问责制,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对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和“无为”观念可谓是一个极大的冲击。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无过便是功”的陈腐领导理念,增强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责任意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生命安全重于泰山。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之大事,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保证人民食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和落脚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立行政问责制, 就要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2.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建立起责任政府。“行政问责是连接政府责任与政府回应的中枢纽带,只有行政问责落实到位和不断完善,才能增强政府对失责行为的追惩力度,这种力度可以包括程度和速度两个方面,它的外在表征也就是政府对社会的回应力。政府回应的强弱是政府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责任政府的建设成就必然要体现在政府对社会的回应力和社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上,一个发达的现代政府必然要具有较强的政府回应力和社会公信力。”豏而在食品安全这个关乎民生的特殊的问题上,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更应该拎着“乌纱帽”对老百姓负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问责制度的根本宗旨即通过问责的方式,更好地督促政府官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努力为建设责任政府服务。
三、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措施
(一)构建行政问责文化
营造行政问责文化的核心是破除“官本位”思想,建立以“民为本”思想为核心的新政治道德。欧文·E·休斯指出:“公共行政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行政人员个体那里, 都应当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不可移易的目标,任何脱离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对其责任的背离,而且应当承担其后果和责任,即使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豐因此,在保障全体国民食品安全这一伟大事业中,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树立“有权必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真正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完善责任制度,改革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公共问题,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这是政府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由于政府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滥作为,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除了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责任政府的题中之义,也是现代政府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另外,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到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问责的主体方面实行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等多部门共同监管的体制,这种“多头执法、多龙治水”的监督执法体制,极易造成责任不清和效率低下,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科学的监督执法体制迫在眉睫。改革监管体制,逐步实现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的以一个部门为主体其它部门为辅助的立体问责体系。
(三)不断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7年10月31日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它是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2008年,“三鹿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恶劣的影响,食品安全法草案为此又重点做了8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成为当前完善食品安全行政问责的迫切要求,从而可以防止一些权力机构相互推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改变一些官员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的现状,并将有助于提高行政问责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的效率。
关键词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制现实意义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1-210-01
一、行政问责制简释
问责制简单地说是追究责任的制度,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公共责任承担者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这里,公共责任承担者主要包括政府、执政党以及政府和党内的官员等。豍问责制包含一系列分支问责制度,行政问责制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行政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强化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一)近年来中国食品安全问题日益凸显
近年来,我国进入食品安全事件频发期。我们经常能看到知名品牌产品上“黑榜”的新闻见诸报端。从苏丹红事件到毒猪油事件,从龙凤与思念问题速冻食品撤柜到三鹿奶粉事件,一桩桩有关食品安全危机的事件令人触目惊心。每一例食品安全事故的曝光,都引发着人们的深思。“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然而调查表明,国内消费者对任何一类食品安全性的信任度均低于50%;2006年底,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31个城市食品放心工程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大多数消费者对食品市场的安全状况感到不放心。这种危机无疑是对“民以食为天”的极大挑衅。
(二)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强化行政问责制的现实意义
“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豎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行政责任的缺失将产生巨大而广泛的负面影响。食品安全问题频出,折射出食品安全监管的不力。在这种情况下构建并完善旨在强化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的行政责任的行政问责制,具有十分深远的现实意义:
1.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行行政问责制,对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和“无为”观念可谓是一个极大的冲击。这将从根本上改变“无过便是功”的陈腐领导理念,增强其“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责任意识。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生命安全重于泰山。食品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之大事,这就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把食品安全工作提上重要日程,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现实需求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把保证人民食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的根本着眼点和落脚点。从这个意义上讲,政府及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承担着重要职责。建立行政问责制, 就要坚持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始终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始终坚持以人为本,始终把人民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2.有利于提高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建立起责任政府。“行政问责是连接政府责任与政府回应的中枢纽带,只有行政问责落实到位和不断完善,才能增强政府对失责行为的追惩力度,这种力度可以包括程度和速度两个方面,它的外在表征也就是政府对社会的回应力。政府回应的强弱是政府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志。我国责任政府的建设成就必然要体现在政府对社会的回应力和社会对政府的公信力上,一个发达的现代政府必然要具有较强的政府回应力和社会公信力。”豏而在食品安全这个关乎民生的特殊的问题上,政府及其监管部门更应该拎着“乌纱帽”对老百姓负责,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和生命健康。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问责制度的根本宗旨即通过问责的方式,更好地督促政府官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努力为建设责任政府服务。
三、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推行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措施
(一)构建行政问责文化
营造行政问责文化的核心是破除“官本位”思想,建立以“民为本”思想为核心的新政治道德。欧文·E·休斯指出:“公共行政无论在总体上还是在行政人员个体那里, 都应当把维护公共利益作为不可移易的目标,任何脱离这一目标的行为都是对其责任的背离,而且应当承担其后果和责任,即使得不到法律的惩罚也应当受到道德的谴责。”豐因此,在保障全体国民食品安全这一伟大事业中,各级政府及其监管部门应树立“有权必有责”的行政责任意识,真正履行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完善责任制度,改革监管体制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重大的社会公共问题,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健康这是政府食品监管部门的职责。由于政府食品监管职能部门的不作为或滥作为,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除了其主要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国家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是责任政府的题中之义,也是现代政府权责一致原则的要求。另外,由于食品安全涉及到食品的生产加工、流通和消费等多个环节,问责的主体方面实行由质量技术监督、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农业、卫生等多部门共同监管的体制,这种“多头执法、多龙治水”的监督执法体制,极易造成责任不清和效率低下,不能适应食品安全形势发展的需要,建立集中统一、高效、科学的监督执法体制迫在眉睫。改革监管体制,逐步实现对食品生产、流通、消费的各个环节的以一个部门为主体其它部门为辅助的立体问责体系。
(三)不断健全法律法规
我国于2007年10月31日讨论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草案)》,它是针对当前食品安全监管中的薄弱环节,对食品卫生安全制度作了重要的补充和完善。2008年,“三鹿事件”的发生,在社会上引起了恶劣的影响,食品安全法草案为此又重点做了8个方面的修改,以从法律制度上预防和处置这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成为当前完善食品安全行政问责的迫切要求,从而可以防止一些权力机构相互推诿,不作为现象的发生,改变一些官员缺乏大局意识、忧患意识的现状,并将有助于提高行政问责在食品安全保障事业中的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