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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27日晚。河南某地一瓶啤酒发生爆炸,导致张某右眼受伤。经查明,爆炸啤酒瓶生产日期是2002年,国家建议啤酒瓶回收使用年限是两年,但涉案啤酒瓶使用年限达五年之久,已远超出建议使用年限。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那么,酒瓶炸伤消费者后,责任应当如何界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