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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6日~17日,由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主办、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承办的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含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暨第27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在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召开。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科学院原副院长任海泉,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副处长孙立军,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法案室原主任俞光远,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长赵大光,江西财经大学党委书记王乔、副校长邓辉、法学院院长杨德敏,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商文江,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台湾地区税法学会理事长葛克昌,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兼任教授黄茂荣,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陈清秀,台湾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副所长吴德丰等海峡两岸的300余位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领导和专家学者出席本次会议。
本次会议顺利完成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召开了2017年学术年会暨第27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税立法问题研究”、“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法学教育与财税法课程建设”等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研讨一
以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为财税法教育突破点
会议开幕式由杨德敏主持,王乔、任海泉、葛克昌、刘剑文先后致辞。
任海泉在致辞中表示,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财税法治与国家崛起、政治社会环境息息相关,更事关人民的基本权益,应高度重视并加强研究。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立法法》的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通过都表明我国财税法治建设正有条不紊地推进。近年来,财税法学界提出了公共财产法、领域法学等理念,并积极参加相关立法的建言倡议。
葛克昌表示,通过在大陆的三方面观察切身体会到了大陆财税法治的发展进程。一是刘剑文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及委員做税收法定的报告中,提到了良法善治,纳税人权利救济、从税收法定到税收法治等内容;二是湖南省开展对税务机关公职律师的培训,对于税收法治有重要影响;三是在武汉大学交流期间得知,目前大陆税务复议案件大量增加,对于税法人才的需求供不应求。随后,他作了“补充性原则与地方课税权”的主题演讲,介绍了补充性原则的思想渊源、宪法依据以及对地方治理的意义。
在主题演讲环节,刘剑文就供给侧改革下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调整问题,着重指出了目前法学教育核心课程设置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无法有效回应国家发展、社会发展、学生发展、不同法学院发展特色的需要。他提出应当优化课程体系,以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为突破点。同时阐述了领域法学的重要意义。
德勤税务全国技术中心合伙人张博在研讨环节提出,我国财税法学教育应根据宏观环境变化,顺应供给侧改革的背景进行完善。财税法教育需要整合法学与财税教育资源,加强对税务律师的培养;加强对学生逻辑分析能力的培养,强化实务教学;优化法学教育的评价体系。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吕庆明认为,财税法教学是一门具有新兴性与传统性双重属性的法学课程。作为新兴课程,财税法尚不完善、成熟;作为传统课程,财税法应妥善处理与经济法课程之间的关系。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应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推进财税法课程建设、完善理论研究、保障课程内容的体系化,同时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研讨二
应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央地权力责任关系
“我们对国家与财政的关系探讨尚不充分,财政具有超越国家的意义,财政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以财政为核心存在一个‘要素群’”。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认为,目前财政学的研究视野、方法以及对象具有单一性,范式不确定,实用性较弱,财政学整体研究相对落后于其他学科。财政学研究应当增强包容性并树立专业自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是任何国家都必然面临的问题,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是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前提。熊文钊对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民主政治与分权制衡的理论基础、遵循的四项原则、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特征、划分标准及其保障机制进行了系统论述。他建议,为了保证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有序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必要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地方自治法》,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并建构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中央与地方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有序行使。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桦宇就“再论‘两个积极性’——以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政制经验为例”发表了观点。他认为,政策文件中的语义变迁不代表政策变动,仅为使事权等用词更加符合其本质。“两个积极性”在政治治理上确保长治久安、在经济效能上优化资源配置、在社会政策上促进社会公平。法治视野下,中央积极性应体现在立法、税收体制与财政转移支付;地方积极性应体现在建构地方税体系、规范地方债和地方财源拓展。落实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重构支出责任体系,应注意规范化,注意建立法定原则。王桦宇表示,“两个积极性”是我国的长期方略,它既是政策性宣言也是方法论,更是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非税收入、土地出让金、地方债务扩张为地方提供了财源,但也埋下了隐患,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即根源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天龙表示,强镇扩权是构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的重要路径,并对推进强镇扩权改革提出了具体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维真以自费性与公费性婴幼儿疫苗为话题切入点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进行了思考。转移支付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更是以其弥合功能实现央地财政关系法治化,转移支付的规模是检验我国收入、事权与支出责任分配是否明确、合理、规范的试金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路径。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晶以“央地财政关系中的主体性问题”为主题发表演讲。马晶认为,现有研究主要从客体视角出发研究央地财政关系,而从主体性视角分析,地方政府的财政主体地位是客观存在的,其与我国单一制政体并不冲突。工资合同、定额合同、分成合同与分占所有权合同是四种基本的合同类型,四种不同的合同激励效果不同,四种不同的合同类型也对应了四种不同的主体关系,主体间性是确定主体关系的前提,地方政府主体性地位的提升可以减少制度外的弹性分成因素。 研讨三
个税修法要融入公平价值理念
个税改革是近年来常被热议却又悬而未决的话题。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惠表示,个税改革此次不是小打小闹的改革,而是全方位在价值功能方面进行重新整合与安排。他指出,现阶段,个税主要还是承载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目前看,个人申报制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今后家庭申报也将会逐步建立起来,在程序上也应当积极减少重复申报。尤其今后养老政策的转型与二孩政策凸显,应当积极考虑以三代以上家庭进行申报。在此还涉及到了民商法领域中的物权法、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王惠建议在立法过程中有必要邀请民商法领域的研究人员加入。此外,还应当考虑到纳税连带义务规则的设置,甚至离异夫妻在一定期间内(主要是财产分割之前)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纳税义务。如今有不少父母已经做好了遗产税避税的准备,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纳税连带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胡翔解析了个稅改革中分类税制综合化的几个基本问题。他提出,要在税制改革基本原理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形势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在若干重要国家政策文件中,都强调了要增加直接税的比重。面对财产增量与存量,对于房产税的开征是较为困难的,同时在官员没有实际履行财产公开的前提下,遗产税也不易推行。最终,目光回到了个税改革,其是提升直接税比重的重要一环,一方面注重税收财政收入功能,也要关注其调节的功能。工薪税占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导致工资收入透明度极高的工薪阶层成为了个税征纳的重点人群。同收不同税,高收低税,低收高税成为普遍现象。对于法条的配套完善,需要结合公平价值的融入,在个税法、慈善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领域的立法,都要贯彻社会主义公平价值理念。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席晓娟认为,个税修法已经提上日程,税前扣除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要素,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平衡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利、平衡不同纳税能力纳税人税负的基本功能。她认为,个税实施以来,除了工资薪金,其他的扣除没有推进,这主要和分类所得税的扣除模式有关,也没有平衡高低收入者之间的税负不公,即使是同样的劳动所得,因为扣除标准不同也出现了不公平问题。如考虑重构,从现有的所得税项目层面上看变动的可能性不大,应细化为一般扣除与专项扣除,一般扣除分为成本费用扣除与家庭生计扣除(分为个人宽免和加计扣除)。对全国一刀切而言,可能是短期的政策和方法,从长期来看不宜一刀切。关于免征额标准的确定,考虑各地经济情况不一致,应采取基本额+浮动额模式,以免因为通胀导致政策不稳定。家庭扣除要考虑到赡养老人的支出、住房问题(贷款利息支出)、商业保险。专项扣除属于特殊费用扣除,体现特定的社会目的,结合现实建议在医疗上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税前扣除,教育培训(子女与就业后的继续教育培训)中的子女教育问题,应以高等教育本科结束作为期限。两孩家庭、慈善捐赠、灾害损失、残疾人收入等也应加以考虑。上述问题尽管细小,但是如果解决好了,我们的税负会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合法地得到降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蒋亚娟介绍,自行申报诞生于加拿大,在我国逐步得到完善,在这十几年期间,我国的自行申报制度最主要的是12万参照标准,目前自行申报制度在资料文献上看,主要存在实施效果上的不如人意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对家庭负担的忽略;二是对东中西发展不均衡的忽略;三是不同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被忽略。蒋亚娟表示,域外经验主要是取自美国、日本与法国,能否放到我们国家来,需要考虑具体制度环境。
研讨四
房地产税宜采用宽税基、低税率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以“房产税:功用、要素设计及中长期改革策略”为主题发表演讲。他认为,房产税从政策探讨到制度应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房产税不能以抑制房价为政策目的。马海涛介绍,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税基较宽,除了为基层政府提供财政收入,还具有改善基层政府治理与矫正公共服务投入和受益不匹配的功能与作用。我国房产税宜采用宽税基、低税率的征收模式;在支出方面,房产税的使用政府层次越低越好。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汉霞认为,从房地产税的概念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其本质属性。房地产税概念蕴含的内容在我国的变迁从小到大有三个口径:房产保有税(零口径);五十年代的房地税分立(小口径);物业税(中口径),但是中口径将个人房产排除在外。现在基本上都认可的房地产税是依据外国经验,藉由房地产评估价值来征收的。刘汉霞表示,我们应当认识到房地产税首先是一种财产税,是对一种特殊物(人们衣食住行的根本)来征税。如果不考虑人们生存的需要而开征房地产税,对于其实效会大打折扣。而房产已经从一种生活的必需品异化为了一种独特的投资品(商品),在征税时应把握好一个度,即是不是需要设立一个起征点。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房地产税具有一定的资源税色彩,原因是土地是一种特殊资源。再者,房地产税应当被视为一种受益税,这种观点来自于亚当·斯密。由此,才能够逐步确立立法目标(提供非必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征收原则(十二字原则)、权力分配(征税权上收中央,管税权下放地方)。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柯格钟副教授以“台湾房地产税立法问题研究——以台北市调高房屋税基课征豪宅税为例”发表了观点。他指出,大量资金不是进入实业与服务业,而是进入了不动产行业,国家如果不加以管控的话,将会带来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台湾地区在房屋税里面判断其税基,第一是建材(钢筋混凝土构造导致的建造成本),第二是折旧(经过的年份),第三是地段(房屋位置)。曾有争议土地与房屋联结在一起,对于其所坐落的区段,在土地税与房屋税之中都被考量,存在重复课税的可能。但事实上,台湾地区长期将土地与房屋分开征税,解决问题的本质是将两者放在一起加以观察。税法和民法不一定要用同一个标准加以看待。台北市政府力图予以回应,但是其通过房屋税条例授权台北市制定了课征的自治条例,其中有一个房屋构造标准表、折旧率表、区段表,台北市考虑从这几个技术性的判断标准加以改造,提出了八项客观标准(如景观优美,保全严密),符合则提升其标准纳入税基加以课税。这说明了地方政府通过改变技术性的操作标准就可以回避掉法律修改而影响税基价格计算。房屋建造标准是可查的,只有地段可能提升房地产价值的要素。最重要的部分应当是着眼于对地段率的调整,以确保其正当性。
换届选举
刘剑文再次当选研究会会长
据悉,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熊伟主持。刘剑文作了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宣读了《中国法学会关于财税法学研究会换届的批复》。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相关议题,并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白晓峰等228人当选为研究会理事。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由熊伟主持。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投票选举了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和研究会负责人。曹义孙等50人当选为研究会常务理事。
刘剑文当选为研究会会长,熊伟当选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贾绍华、刘佐、陈少英、廖益新、张怡、张富强、朱大旗、施正文、刁义俊、马海涛、曹义孙、刘丹冰、杨志勇、蒋悟真等14人当选为研究会副会长,周序中当选为研究会秘书长。会议选举徐爱国、朱为群、滕祥志组成监事会,徐爱国任监事长,朱为群任副监事长。
会议审议通过了研究会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副秘书长人选。研究会决定聘任汤贡亮、徐孟洲、俞光远、赵大光为研究会顾问。
本次会议顺利完成了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换届选举工作,并召开了2017年学术年会暨第27届海峡两岸财税法学术研讨会。与会的专家学者围绕“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法治化研究”、“个人所得税与房地产税立法问题研究”、“供给侧改革背景下的法学教育与财税法课程建设”等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研讨一
以发展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为财税法教育突破点
会议开幕式由杨德敏主持,王乔、任海泉、葛克昌、刘剑文先后致辞。
任海泉在致辞中表示,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财税法治与国家崛起、政治社会环境息息相关,更事关人民的基本权益,应高度重视并加强研究。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的决定,《立法法》的修改,《环境保护税法》的通过都表明我国财税法治建设正有条不紊地推进。近年来,财税法学界提出了公共财产法、领域法学等理念,并积极参加相关立法的建言倡议。
葛克昌表示,通过在大陆的三方面观察切身体会到了大陆财税法治的发展进程。一是刘剑文在给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及委員做税收法定的报告中,提到了良法善治,纳税人权利救济、从税收法定到税收法治等内容;二是湖南省开展对税务机关公职律师的培训,对于税收法治有重要影响;三是在武汉大学交流期间得知,目前大陆税务复议案件大量增加,对于税法人才的需求供不应求。随后,他作了“补充性原则与地方课税权”的主题演讲,介绍了补充性原则的思想渊源、宪法依据以及对地方治理的意义。
在主题演讲环节,刘剑文就供给侧改革下法学本科核心课程的结构调整问题,着重指出了目前法学教育核心课程设置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无法有效回应国家发展、社会发展、学生发展、不同法学院发展特色的需要。他提出应当优化课程体系,以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为突破点。同时阐述了领域法学的重要意义。
德勤税务全国技术中心合伙人张博在研讨环节提出,我国财税法学教育应根据宏观环境变化,顺应供给侧改革的背景进行完善。财税法教育需要整合法学与财税教育资源,加强对税务律师的培养;加强对学生逻辑分析能力的培养,强化实务教学;优化法学教育的评价体系。
河北大学政法学院讲师吕庆明认为,财税法教学是一门具有新兴性与传统性双重属性的法学课程。作为新兴课程,财税法尚不完善、成熟;作为传统课程,财税法应妥善处理与经济法课程之间的关系。在供给侧改革背景下,应秉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理念推进财税法课程建设、完善理论研究、保障课程内容的体系化,同时重视师资队伍建设。
研讨二
应制定相关法律明确央地权力责任关系
“我们对国家与财政的关系探讨尚不充分,财政具有超越国家的意义,财政问题是一个综合性的范畴,以财政为核心存在一个‘要素群’”。天津财经大学财政学科首席教授李炜光认为,目前财政学的研究视野、方法以及对象具有单一性,范式不确定,实用性较弱,财政学整体研究相对落后于其他学科。财政学研究应当增强包容性并树立专业自信。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指出,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是任何国家都必然面临的问题,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是实现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的前提。熊文钊对中央与地方权力划分的民主政治与分权制衡的理论基础、遵循的四项原则、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特征、划分标准及其保障机制进行了系统论述。他建议,为了保证中央与地方权力关系的有序化、规范化和法治化,有必要制定《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或者《地方自治法》,明确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权力关系,并建构相应的纠纷解决机制,保障中央与地方在各自的权力范围内有序行使。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助理研究员王桦宇就“再论‘两个积极性’——以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政制经验为例”发表了观点。他认为,政策文件中的语义变迁不代表政策变动,仅为使事权等用词更加符合其本质。“两个积极性”在政治治理上确保长治久安、在经济效能上优化资源配置、在社会政策上促进社会公平。法治视野下,中央积极性应体现在立法、税收体制与财政转移支付;地方积极性应体现在建构地方税体系、规范地方债和地方财源拓展。落实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重构支出责任体系,应注意规范化,注意建立法定原则。王桦宇表示,“两个积极性”是我国的长期方略,它既是政策性宣言也是方法论,更是深化改革的指导意见。
“非税收入、土地出让金、地方债务扩张为地方提供了财源,但也埋下了隐患,地方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即根源于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胡天龙表示,强镇扩权是构建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制度的重要路径,并对推进强镇扩权改革提出了具体建议。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郭维真以自费性与公费性婴幼儿疫苗为话题切入点对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功能进行了思考。转移支付的核心价值不仅在于公共服务均等化,更是以其弥合功能实现央地财政关系法治化,转移支付的规模是检验我国收入、事权与支出责任分配是否明确、合理、规范的试金石,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的完善路径。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马晶以“央地财政关系中的主体性问题”为主题发表演讲。马晶认为,现有研究主要从客体视角出发研究央地财政关系,而从主体性视角分析,地方政府的财政主体地位是客观存在的,其与我国单一制政体并不冲突。工资合同、定额合同、分成合同与分占所有权合同是四种基本的合同类型,四种不同的合同激励效果不同,四种不同的合同类型也对应了四种不同的主体关系,主体间性是确定主体关系的前提,地方政府主体性地位的提升可以减少制度外的弹性分成因素。 研讨三
个税修法要融入公平价值理念
个税改革是近年来常被热议却又悬而未决的话题。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惠表示,个税改革此次不是小打小闹的改革,而是全方位在价值功能方面进行重新整合与安排。他指出,现阶段,个税主要还是承载满足国家财政收入的职能。目前看,个人申报制度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不公平,今后家庭申报也将会逐步建立起来,在程序上也应当积极减少重复申报。尤其今后养老政策的转型与二孩政策凸显,应当积极考虑以三代以上家庭进行申报。在此还涉及到了民商法领域中的物权法、婚姻法、合伙企业法等诸多方面的问题,王惠建议在立法过程中有必要邀请民商法领域的研究人员加入。此外,还应当考虑到纳税连带义务规则的设置,甚至离异夫妻在一定期间内(主要是财产分割之前)应当承担一定的连带纳税义务。如今有不少父母已经做好了遗产税避税的准备,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也应承担一定的纳税连带义务。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胡翔解析了个稅改革中分类税制综合化的几个基本问题。他提出,要在税制改革基本原理与我国当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形势之间找到合适的平衡点。在若干重要国家政策文件中,都强调了要增加直接税的比重。面对财产增量与存量,对于房产税的开征是较为困难的,同时在官员没有实际履行财产公开的前提下,遗产税也不易推行。最终,目光回到了个税改革,其是提升直接税比重的重要一环,一方面注重税收财政收入功能,也要关注其调节的功能。工薪税占了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导致工资收入透明度极高的工薪阶层成为了个税征纳的重点人群。同收不同税,高收低税,低收高税成为普遍现象。对于法条的配套完善,需要结合公平价值的融入,在个税法、慈善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领域的立法,都要贯彻社会主义公平价值理念。
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席晓娟认为,个税修法已经提上日程,税前扣除是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要素,牵一发而动全身,具有平衡国家税收利益与纳税人权利、平衡不同纳税能力纳税人税负的基本功能。她认为,个税实施以来,除了工资薪金,其他的扣除没有推进,这主要和分类所得税的扣除模式有关,也没有平衡高低收入者之间的税负不公,即使是同样的劳动所得,因为扣除标准不同也出现了不公平问题。如考虑重构,从现有的所得税项目层面上看变动的可能性不大,应细化为一般扣除与专项扣除,一般扣除分为成本费用扣除与家庭生计扣除(分为个人宽免和加计扣除)。对全国一刀切而言,可能是短期的政策和方法,从长期来看不宜一刀切。关于免征额标准的确定,考虑各地经济情况不一致,应采取基本额+浮动额模式,以免因为通胀导致政策不稳定。家庭扣除要考虑到赡养老人的支出、住房问题(贷款利息支出)、商业保险。专项扣除属于特殊费用扣除,体现特定的社会目的,结合现实建议在医疗上补充医疗保险支出税前扣除,教育培训(子女与就业后的继续教育培训)中的子女教育问题,应以高等教育本科结束作为期限。两孩家庭、慈善捐赠、灾害损失、残疾人收入等也应加以考虑。上述问题尽管细小,但是如果解决好了,我们的税负会在一定范围内合理合法地得到降低。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副教授蒋亚娟介绍,自行申报诞生于加拿大,在我国逐步得到完善,在这十几年期间,我国的自行申报制度最主要的是12万参照标准,目前自行申报制度在资料文献上看,主要存在实施效果上的不如人意与不公平,主要体现在三点:一是对家庭负担的忽略;二是对东中西发展不均衡的忽略;三是不同纳税人收入来源不同被忽略。蒋亚娟表示,域外经验主要是取自美国、日本与法国,能否放到我们国家来,需要考虑具体制度环境。
研讨四
房地产税宜采用宽税基、低税率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学院院长马海涛以“房产税:功用、要素设计及中长期改革策略”为主题发表演讲。他认为,房产税从政策探讨到制度应用还需要一个过程,房产税不能以抑制房价为政策目的。马海涛介绍,发达国家的房产税税基较宽,除了为基层政府提供财政收入,还具有改善基层政府治理与矫正公共服务投入和受益不匹配的功能与作用。我国房产税宜采用宽税基、低税率的征收模式;在支出方面,房产税的使用政府层次越低越好。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汉霞认为,从房地产税的概念出发,可以更清晰地看到其本质属性。房地产税概念蕴含的内容在我国的变迁从小到大有三个口径:房产保有税(零口径);五十年代的房地税分立(小口径);物业税(中口径),但是中口径将个人房产排除在外。现在基本上都认可的房地产税是依据外国经验,藉由房地产评估价值来征收的。刘汉霞表示,我们应当认识到房地产税首先是一种财产税,是对一种特殊物(人们衣食住行的根本)来征税。如果不考虑人们生存的需要而开征房地产税,对于其实效会大打折扣。而房产已经从一种生活的必需品异化为了一种独特的投资品(商品),在征税时应把握好一个度,即是不是需要设立一个起征点。同时我们还要看到房地产税具有一定的资源税色彩,原因是土地是一种特殊资源。再者,房地产税应当被视为一种受益税,这种观点来自于亚当·斯密。由此,才能够逐步确立立法目标(提供非必要的基本公共服务)、征收原则(十二字原则)、权力分配(征税权上收中央,管税权下放地方)。
台湾大学法律学院柯格钟副教授以“台湾房地产税立法问题研究——以台北市调高房屋税基课征豪宅税为例”发表了观点。他指出,大量资金不是进入实业与服务业,而是进入了不动产行业,国家如果不加以管控的话,将会带来房地产价格的持续上涨。台湾地区在房屋税里面判断其税基,第一是建材(钢筋混凝土构造导致的建造成本),第二是折旧(经过的年份),第三是地段(房屋位置)。曾有争议土地与房屋联结在一起,对于其所坐落的区段,在土地税与房屋税之中都被考量,存在重复课税的可能。但事实上,台湾地区长期将土地与房屋分开征税,解决问题的本质是将两者放在一起加以观察。税法和民法不一定要用同一个标准加以看待。台北市政府力图予以回应,但是其通过房屋税条例授权台北市制定了课征的自治条例,其中有一个房屋构造标准表、折旧率表、区段表,台北市考虑从这几个技术性的判断标准加以改造,提出了八项客观标准(如景观优美,保全严密),符合则提升其标准纳入税基加以课税。这说明了地方政府通过改变技术性的操作标准就可以回避掉法律修改而影响税基价格计算。房屋建造标准是可查的,只有地段可能提升房地产价值的要素。最重要的部分应当是着眼于对地段率的调整,以确保其正当性。
换届选举
刘剑文再次当选研究会会长
据悉,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由熊伟主持。刘剑文作了研究会第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彭伶宣读了《中国法学会关于财税法学研究会换届的批复》。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相关议题,并选举产生了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白晓峰等228人当选为研究会理事。
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由熊伟主持。第二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投票选举了第二届常务理事会和研究会负责人。曹义孙等50人当选为研究会常务理事。
刘剑文当选为研究会会长,熊伟当选为研究会常务副会长,贾绍华、刘佐、陈少英、廖益新、张怡、张富强、朱大旗、施正文、刁义俊、马海涛、曹义孙、刘丹冰、杨志勇、蒋悟真等14人当选为研究会副会长,周序中当选为研究会秘书长。会议选举徐爱国、朱为群、滕祥志组成监事会,徐爱国任监事长,朱为群任副监事长。
会议审议通过了研究会顾问、学术委员会成员、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副秘书长人选。研究会决定聘任汤贡亮、徐孟洲、俞光远、赵大光为研究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