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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梳理裁判文书发现,《体育法》自1995年颁布以后在司法实践中正发挥着实际作用。法院与当事人引用《体育法》的判决涵盖了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案件类型,但以前两种类型居多,《体育法》的司法适用在时间、法院层级和区域上并不均衡。在援引模式上存在模糊性适用与直接性适用两种。在功能上,法院援引《体育法》条款发挥了权利主张、价值宣示、程序管辖与实体规范等功能。整体而言,我国司法判决中的《体育法》援引既有法院裁判存在的一般特征,也有体育法自身的特点。《体育法》司法适用是检验《体育法》立法效果的重要指标,也为推动《体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