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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犯罪客体理论源自苏联,是在极具意识形态和政治色彩的理论氛围中形成的,在学界历来争议很大。将犯罪客体放在犯罪构成要件中不仅在理论上毫无根据,也不利于实践中科学地认定犯罪,因此有必要追本溯源重新审视我国的犯罪客体理论,从与大陆法系的比较研究、价值与规范评价、立法功能、本质与现象关系原理等多个角度对犯罪客体重新进行定位,将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要件中剔除出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