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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已于1999年7月22日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及其操纵的法轮功组织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据此,特通告如下:一、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所悬挂、张贴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条幅、图像、徽记和其他标识。二、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散发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书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宣传品。三、禁止任何人在任何场合聚众进行"会功"、"弘法"等宣扬法轮大法(法轮功)的活动。四、禁止以静坐、上访等方式举行维护、宣扬法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