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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王律师,您好!
我与几个朋友打算合伙创业,设立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的前期准备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近期《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已经施行。听说新的《公司法》不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实行认缴登记制度,而且不需要再进行验资了。
我们想请教一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化,对我们的影响有哪些?新《公司法》施行后,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希望王律师能就新法与原公司法的不同之处作一个解读和分析。谢谢!
咨询人:刘先生
A:刘先生,你好!
首先,回答你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化问题。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是新《公司法》的最大变化之一,也是本次《公司法》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公司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从本次颁布并施行的公司法修正案来看,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公司法修正案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一元钱也可以办公司”。但是,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并不代表股东无需承担出资义务和责任,工商部门将通过抽查或接受举报信息对公司股东出资行为进行监管,如果公司股东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出资的话,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相关股东亦可根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追究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几百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公司。因此,面对重大交易,交易双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将成为交易前双方所需要了解及核实的重点。我们相信,政府也将会为上述制度的完善,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在内的信用体系。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包括诸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多个行业,仍然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那么,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为何会作出不同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其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和金融机构,还是应审慎监管,以维护社会稳定。
新《公司法》除了我们先前提到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外,还就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修正:
第一,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就像刘先生所说的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当然这里所说的是刘先生成立的公司不在前述仍实行实缴注册资本制的领域内。此外,工商总局表示,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放宽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
第二,公司法修正案将企业年检制度修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认缴制的确认体现了当前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两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地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业,不断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能力。
我们说,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施行,进一步放宽了市场,真正体现了由市场及供求关系起决定性作用。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企业设置多少资本,何时出资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在持续经营目的下,企业会想方设法获取足够资金以维持正常运营,政府完全没有必要加以干涉。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政府可以通过行政以及刑事处罚予以惩戒。
当前,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营,越来越多的是鼓励投资者在法律框架下的意识自治,我们也看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让投资者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按照自己希望的目标发展,让投资者及其合作伙伴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让公司章程的内容更符合投资各方的意志,这也是我们政府对于市场和资源配置的重新认识和调整。
编辑:薛华
我与几个朋友打算合伙创业,设立一家公司。在公司设立的前期准备过程中,我们了解到,近期《公司法》进行了修改,新《公司法》自2014年3月1日起已经施行。听说新的《公司法》不再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度,改为实行认缴登记制度,而且不需要再进行验资了。
我们想请教一下:此次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化,对我们的影响有哪些?新《公司法》施行后,我们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希望王律师能就新法与原公司法的不同之处作一个解读和分析。谢谢!
咨询人:刘先生
A:刘先生,你好!
首先,回答你关于注册资本登记制度的变化问题。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是新《公司法》的最大变化之一,也是本次《公司法》修正案的核心内容。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指在公司登记注册时,公司股东可以不实际缴付或只实际缴付部分所认缴的注册资本,剩余部分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缴付,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法律责任的制度。
从本次颁布并施行的公司法修正案来看,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另有规定外,公司法修正案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货币出资比例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公司股东(发起人)可自主约定注册资本总额,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也就是说,从理论上讲“一元钱也可以办公司”。但是,注册资本实缴制改认缴制并不代表股东无需承担出资义务和责任,工商部门将通过抽查或接受举报信息对公司股东出资行为进行监管,如果公司股东未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期缴纳出资的话,仍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相关股东亦可根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追究未按期缴纳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
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任何一个人均可以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几百万元甚至上亿元的公司。因此,面对重大交易,交易双方及其控股股东的背景及信用调查将成为交易前双方所需要了解及核实的重点。我们相信,政府也将会为上述制度的完善,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包括企业、控股股东、董事、高管在内的信用体系。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是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方向,但包括诸如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直销企业、对外劳务合作企业、融资性担保公司、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劳务派遣企业、典当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在内的多个行业,仍然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
那么,对于注册资本认缴和实缴为何会作出不同的规定呢?笔者认为,这主要是考虑到,一些特定行业由于其自身和政府管理的特殊性,对其实缴注册资本的要求较高,特别对于一些重要领域和金融机构,还是应审慎监管,以维护社会稳定。
新《公司法》除了我们先前提到放宽了注册资本登记条件外,还就以下几个方面做出了修正:
第一,简化了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出资额、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时,就像刘先生所说的也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当然这里所说的是刘先生成立的公司不在前述仍实行实缴注册资本制的领域内。此外,工商总局表示,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放宽住所(经营场所)条件,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经营场所是企业实际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所在地,放宽场所条件有利于释放场地资源,鼓励和加快社会投资。
第二,公司法修正案将企业年检制度修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企业“年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本次《公司法》的修改,对于鼓励个人创业,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认缴制的确认体现了当前决策层制度创新的变革理念和放宽公司设立门槛的监管思路。取消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取消首期必需出资20%及剩余注册资本必需在两年内到位的要求、不再要求提供验资报告等将使设立公司更为便捷,成本更为低廉,这也将更好地鼓励个体以及大学生进行创业,不断刺激个体经济的发展,也将有助于提高我国整体的创新能力。
我们说,本次《公司法》的修改施行,进一步放宽了市场,真正体现了由市场及供求关系起决定性作用。在市场经济中,一个企业设置多少资本,何时出资以保证企业正常运营是企业自己的事情,在持续经营目的下,企业会想方设法获取足够资金以维持正常运营,政府完全没有必要加以干涉。对于侵犯消费者权益、侵犯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政府可以通过行政以及刑事处罚予以惩戒。
当前,对于企业的发展和运营,越来越多的是鼓励投资者在法律框架下的意识自治,我们也看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让投资者可以在更大的程度上按照自己希望的目标发展,让投资者及其合作伙伴在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前提下,让公司章程的内容更符合投资各方的意志,这也是我们政府对于市场和资源配置的重新认识和调整。
编辑:薛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