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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区分了两种不同的农业经营形式和农村社会形态,认为应注重农民家庭在农业经营中的主体地位,注重支持农民的合作组织。本文提出,在对农业经营形式进行选择时,始终应当将农民的长远生计、农业的持续发展和农村的社会稳定作为考虑问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因为中国人均农业自然资源稀少的国情难以改变,在相当长时期内农村仍将生活着大量人口的现象难以改变,以村庄为基础构建的农村社会形态也难以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