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党的十八大做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将生态文明建设提升到国家建设的战略层面,“五位一体”的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看出了国家对生态建设的重视。农村环境是生态环境的一个重要领域,出现的问题是不可忽视,否则导致的是法制建设的落后和阻碍了我国农村建设的步伐,他以其复杂性,长期性,周期性等特点给农村居民的财产和人生造成了严重的损失,为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中国梦提供制度保障,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完善环境法律法规,已经势在必行,这与四中全会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方针是一致的,因此,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是遏制环境污染,生态退化等环境问题的需要,是我国发展的内在要求。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生态;农村环境;法律保护
一、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
农村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领域,加强对其法制建設和法律保护。一方面是跟上世界的环保发展趋势的要求。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管是当年的日不落帝国的英国,还是工业品冲刺全球的美国以及现代工业企业的日本,对环境法制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同时世界各国都在呼吁对环境的保护,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另一方面,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美丽乡村,实现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的法治建设不完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这不有利于中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①
法律问题将会导致生态问题,生态问题的出现给法律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复杂多变的严重问题,一个法律完备的国家,他的生态环境必然受到了良好的保护。当前我国农村生态法律保护存在立法不完善,监管措施缺失,救济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是当前势必解决的问题,他事关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尚未完善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水污染方面,有关于排污标准、水质标准的法律规定,有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在土地污染上,有《水土保持法》加以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在大气防治上,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关于防治标准的规定,而对于农村,在基本法即《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专门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规定,众多的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都是笼统的,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缺少方法和配套机制,最终导致法律缺乏操作性,农村生态环境得不到法制的。
(二)环境法律保护监管不力②
法严而生畏,不严而视之。环境问题是认为所致,但大多是由自然的力量去解决,可自然的力量是有限的,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人民对环境质量有了更高的期望,可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依然落后,缺乏先进的执法理念,走粗放、落后发展道路,没有树立科学,持续的执法意识,作为地方政府,出现不作为,不敢为,对农村环境问题视而不见,为了乡镇经济的发展,提高政绩,为企业的进入开绿灯,降低环保标准来引进资金,这就导致农村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比比皆是,执法不严所导致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不高,针对性不强,各个乡镇之间缺乏环境执法的协调性,出现一种环境污染三不管地带。
(三)环境侵权司法救济有待完善
环境侵权救济的主要方式和有效途径就是提起环境侵权诉讼,他程序性强,可信度高,执行有力的特点,受到人们的广泛称赞,修改后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强调了公众参与,建立起了环境侵权诉讼制度,但由于受到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始终还没一是有建立起有效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没有建立起听证等具体的参与程序。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短期时效三年,长期二十年。二是诉讼代表人无实际的处分权,这导致受到环境侵权后,很难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三、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对策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和发展建设,是落实政策方针的要求,也是广大农村居民殷切希望,加强对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生态保护,是现实的需要,法治的要求。正视当前出现的环境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对策,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制依据。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③
环境的保护离不开法制的建设,其体系的完善也需加强法制建设,要做到环保监控有法所施,侵权救助有法可行。为此要求把法律制定机关:首先,坚持以人文本,面对当前情况,明确造法目的。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人生和财产的安全,位人民提供安全可靠的宜居环境,生态环境作为其中重要的部分,因此我们既要农村经济的发展,又要以法保护农村居民的生态环境。其次加强立法针对性,提高立法操作性,从而实现立法目标。一方面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以专章的形式加强农村生态环境规定,这样可以看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也做到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章可循,有章可依,有章可行。另一方面加强农村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机制,行政法规、规章具体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法规的针对性。
(二)完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④
救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环境侵权行为,从而从法律上间接的鼓励人们同环境侵权行为作斗争,保护好农村环境,推进乡村的建设。一要加强司法诉讼制度建设,健全时效期限,降低代表人资格,给予代表人一定的处分权。二要加强对非诉讼制度的规范,保证协商双方的地位平等,有效的协商,加强对协议的审议执行,从而实现协议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公正。三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丰富参与诉讼的方式和渠道,是农村居民遭受的损失得到应有的赔偿。救济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理当得到法律支持。
(三)加强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建设
加强环保激励机制介绍,让农村居民参与保护,从而更为有效的实现生态建设。加强奖惩制度的构建,提高参与积极性。加强对保护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文化水平。鼓励农村居民,勇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公民信法,用法,敬法,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二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明确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三要政府建立环保模范制度和奖惩制度,鼓励居民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孟令媛.《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J],《商》,2016(28).
[2]陈秀萍.凤丽萍.《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其完善》[J],2014年06期
[3]王世进.刘恣宏.《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4).
注释:
①孟令媛.《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J],《商》,2016(28).
②陈秀萍.凤丽萍.《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其完善》[J],2014年06期
③王世进.刘恣宏.《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4).
④李昌凤.《完善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思考》[J],《新疆社科论坛》,2016(1).
关键词:环境保护;环境生态;农村环境;法律保护
一、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的现实意义
农村生态环境是生态环境的重要领域,加强对其法制建設和法律保护。一方面是跟上世界的环保发展趋势的要求。世界各国都在加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不管是当年的日不落帝国的英国,还是工业品冲刺全球的美国以及现代工业企业的日本,对环境法制保护的力度不断加强,同时世界各国都在呼吁对环境的保护,走人类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另一方面,是践行科学发展观,建设美丽乡村,实现发展的内在要求。当前,农村生态环境的法治建设不完善,生态环境受到破坏,这不有利于中国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的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法律问题①
法律问题将会导致生态问题,生态问题的出现给法律带来了更大的挑战,复杂多变的严重问题,一个法律完备的国家,他的生态环境必然受到了良好的保护。当前我国农村生态法律保护存在立法不完善,监管措施缺失,救济制度和公众参与制度不完善的问题,是当前势必解决的问题,他事关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幸福安康。
(一)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立法尚未完善
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在水污染方面,有关于排污标准、水质标准的法律规定,有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规定;在土地污染上,有《水土保持法》加以对国土资源的保护;在大气防治上,有《大气污染防治法》及其关于防治标准的规定,而对于农村,在基本法即《环境保护法》中都没有专门关于农村环境问题的规定,众多的农村环境问题的法律法规都是笼统的,规定的不明确,不具体,缺少方法和配套机制,最终导致法律缺乏操作性,农村生态环境得不到法制的。
(二)环境法律保护监管不力②
法严而生畏,不严而视之。环境问题是认为所致,但大多是由自然的力量去解决,可自然的力量是有限的,在推进城镇化的过程中,人民对环境质量有了更高的期望,可农村环境法律保护依然落后,缺乏先进的执法理念,走粗放、落后发展道路,没有树立科学,持续的执法意识,作为地方政府,出现不作为,不敢为,对农村环境问题视而不见,为了乡镇经济的发展,提高政绩,为企业的进入开绿灯,降低环保标准来引进资金,这就导致农村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比比皆是,执法不严所导致环境执法的权威性不高,针对性不强,各个乡镇之间缺乏环境执法的协调性,出现一种环境污染三不管地带。
(三)环境侵权司法救济有待完善
环境侵权救济的主要方式和有效途径就是提起环境侵权诉讼,他程序性强,可信度高,执行有力的特点,受到人们的广泛称赞,修改后的环境资源保护法强调了公众参与,建立起了环境侵权诉讼制度,但由于受到历史和现实条件的限制,始终还没一是有建立起有效参与的方式和途径,在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方面,没有建立起听证等具体的参与程序。在环境侵权诉讼中,短期时效三年,长期二十年。二是诉讼代表人无实际的处分权,这导致受到环境侵权后,很难有效的保护自己的环境权益。
三、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对策
党的十八大三中全会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加强对农村生态环境法律保护和发展建设,是落实政策方针的要求,也是广大农村居民殷切希望,加强对我国农村土地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生态保护,是现实的需要,法治的要求。正视当前出现的环境法律问题,寻求法律对策,为我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提供法制依据。
(一)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③
环境的保护离不开法制的建设,其体系的完善也需加强法制建设,要做到环保监控有法所施,侵权救助有法可行。为此要求把法律制定机关:首先,坚持以人文本,面对当前情况,明确造法目的。法律制定的目的在于保护人民的人生和财产的安全,位人民提供安全可靠的宜居环境,生态环境作为其中重要的部分,因此我们既要农村经济的发展,又要以法保护农村居民的生态环境。其次加强立法针对性,提高立法操作性,从而实现立法目标。一方面在我国的《环境保护法》中,以专章的形式加强农村生态环境规定,这样可以看出对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也做到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有章可循,有章可依,有章可行。另一方面加强农村生态环境行政许可制度建设,完善农村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机制,行政法规、规章具体化、规范化,提高行政法规的针对性。
(二)完善环境侵权救济制度④
救济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环境侵权行为,从而从法律上间接的鼓励人们同环境侵权行为作斗争,保护好农村环境,推进乡村的建设。一要加强司法诉讼制度建设,健全时效期限,降低代表人资格,给予代表人一定的处分权。二要加强对非诉讼制度的规范,保证协商双方的地位平等,有效的协商,加强对协议的审议执行,从而实现协议过程与结果的公平公正。三要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丰富参与诉讼的方式和渠道,是农村居民遭受的损失得到应有的赔偿。救济权是公民的基本权,理当得到法律支持。
(三)加强环境保护激励机制建设
加强环保激励机制介绍,让农村居民参与保护,从而更为有效的实现生态建设。加强奖惩制度的构建,提高参与积极性。加强对保护法制宣传,提高法制文化水平。鼓励农村居民,勇于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其公民信法,用法,敬法,提高他们的环保意识。二要健全政府信息公开机制,明确规定的内容,方式,时间等,保障居民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三要政府建立环保模范制度和奖惩制度,鼓励居民对环境保护的监督。
参考文献:
[1]孟令媛.《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J],《商》,2016(28).
[2]陈秀萍.凤丽萍.《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其完善》[J],2014年06期
[3]王世进.刘恣宏.《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4).
注释:
①孟令媛.《我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研究》[J],《商》,2016(28).
②陈秀萍.凤丽萍.《我国农村环境行政执法的现状及其完善》[J],2014年06期
③王世进.刘恣宏.《环境权理论的发展与环境权入宪的反思》[J],江西理工大学学报,2012(4).
④李昌凤.《完善我国环境侵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思考》[J],《新疆社科论坛》,201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