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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知法原则作为近现代民事诉讼法上一项隐形的基本原则,在法律释明与适用等制度建构中发挥着重要影响。商标行政机关居中裁判、行政诉讼全面审查原则以及现行商标法各条文之间适用界限的不明确性,决定了法官知法原则具有较大的适用空间。应当在考虑公共利益与私权划分理论的基础上,对商标异议和无效的事由作类型化区分,并据此对裁判者主动释明和援引的权力及义务作类型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