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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财政部令第22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资产评估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认真做好资产评估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财企2005年90号)规定,“资产评估机构或者分支机构的名称、办公场所、首席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分支机构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其作出变更决议之日起20日内向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审批办法》实施前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发生变更事项后应达到《审批办法》规定的条件;发生变更后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到财政部门办理资格注销手续,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调整其经营业务范围;未发生变更事项的,也应当在2008年6月30日前达到《审批办法》所规定的条件。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是《审批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兼营机构。因兼营资产评估机构依附于其它执业机构而存在,当其所依附的执业机构发生变更时,资产评估机构也须相应变更。近段时间,一些兼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执业机构在未充分关注以上情况时即办完了变更手续,到资产评估机构审批部门备案时才恍然明白,但为时已晚,只能被迫注销资产评估资格。有的则采取不报备的做法,这是规定所不允许的。对此,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执业机构在办理有关变更事项时一定要谨慎,以免造成被动。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资产评估机构是《审批办法》实施前设立的兼营机构。因兼营资产评估机构依附于其它执业机构而存在,当其所依附的执业机构发生变更时,资产评估机构也须相应变更。近段时间,一些兼有资产评估资格的执业机构在未充分关注以上情况时即办完了变更手续,到资产评估机构审批部门备案时才恍然明白,但为时已晚,只能被迫注销资产评估资格。有的则采取不报备的做法,这是规定所不允许的。对此,兼营资产评估业务的执业机构在办理有关变更事项时一定要谨慎,以免造成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