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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宪政法理学角度出发探讨自治问题.认为,自治首先标示着人之为人的主体意识的觉悟,既包含了对历史性的社会学事实的陈述,又具有根本性的价值诉求和规范意味.在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相对分离的历史条件下,对于社会个体而言,人的自治在宪政制度意义上表征为私人领域的私权自主和公共领域的主权在民两大形态.在现代人的政治实践中,政权性的地方自治和民族区域自治、非政权性的社区自治、国家性的民族自决不过是人民主权实现的基本制度自治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