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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自然人因战争、自然灾害、意外事件和自愿遁世等原因失踪,处于下落不明、生死难定之状态,这种状态持续一段时间,导致失踪人和其他人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我国《民法通则》确定了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并存模式,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宣告失踪制度形同虚设,制度缺陷明显.造成了较大的司法资源浪费。对此,文章试图通过对宣告失踪制度的有关问题进行探讨,对完善我国宣告失踪制度提出一些个人浅显的看法。首先从什么是宣告失踪进行阐述,接着阐述宣告失踪的条件、程序、法律后果及其撤销的效力等。第二部分是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