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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营改增”的进一步深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3月发布《关于全面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从5月1日起,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体系,并明确了适用于四大行业的相关增值税税率和具体政策。“营改增”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措施,对我国房地产企业的健康稳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分析“营改增”对房地产业带来的影响,并根据房地产业的特点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影响
一、我国增值税发展进程
1979年下半年我国开始引进增值税并在极少数地区试点。从1983年开始,全国范围内的两大行业和三種产品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我国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1994年,我国建立了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就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现的增值额征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2009年国家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至此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虽然我国已经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但对于不动产还是不能抵扣,属于不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营改增”应运而生,从2012年起,我国陆续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分区域试点,截至2014年底,交通运输业、广播影视业、邮政业、电信业均实现全国范围的“营改增”;2016年全面“营改增”试点进入倒计时,自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制改革旨在通过缓解抵扣链条断裂而导致重复征税的突出矛盾,实现结构性减税,进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家综合实力。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预计2016年实施“营改增”还可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房地产业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是2016年“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之一,本文将从房地产业实务展开分析。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营改增”新政下,房地产业将适用于11%的增值税税率,较之营业税5%的税率大幅上涨。但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所以单纯比较新老税率是没有意义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运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运营成本包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等。“营改增”后,土地成本在计算销项税额的时候从销售额中减除,建安成本按照11%进项抵扣,财务费用(银行借款)按照6%进项抵扣。“营改增”后,房地产业能否实现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为更有效的进行直观分析,我们以某应税房地产企业A举例测算在不同条件下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某市房地产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如下:土地成本占收入的30%,建安成本占收入25%,财务费用占收入的3%,其他成本中可以抵扣的占收入的5%(假设其他成本中税率为6%)。
“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10000х5%=500万元;
“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0-10000х30%)/(1+11%)] х11%-(10000х25%х11%+10000х3%х6%+10000х5%х6%)=370.69万元;
本例中,“营改增”后比“营改增”前减税129.31万元。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不同项目的成本占比不同,土地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在不同的城市也有很大的差异,基本上呈现出从沿海城市到中部和西部地区、从一线城市到二线和三线城市逐级递减的趋势,所以我们现在假设收入为T,土地成本占收入比为a,建安成本占收入比为b,其他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包括财务费用等,税率为6%)占收入比为c,那么使得“营改增”后流转税负小于“营改增”前的关系式为:
5%T≥11%(T-aT)/(1+11%)-11%bT-6%cT (1)
整理后得到:9.91%a+11%b+6%c≥4.91%
进一步假设c=0,即假设企业的总成本中只有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可抵扣,其他均无法抵扣,则有a+1.11b≥49.55%,由于a和b都是正数,则有a+1.11b≥a+b,若a+b≥49.55%,则a+1.11b>49.55%,此时(1)式必然成立,也就是说当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可按11%抵扣)占收入的比例超过49.55%,“营改增”后的流转税负小于“营改增”前的流转税负。
三、房地产企业对“营改增”应采取的策略
1.积极转型,由低端产品转向高端产品
在“营改增”背景下,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成为最大的抵扣项,土地成本由市场决定,故房地产企业的建安成本占比越高越能增加进项抵扣。精装修费用属于可抵扣的建安成本,所以高端产品将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房地产企业应该积极转型,由简单开发销售转型为精装修、商住并举的差异化销售,加大可抵扣项目,减轻企业税负,构建共赢的市场竞争模式。
2.加强供应商管理和发票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营改增”后,降低税负的关键在于进项税额的取得,即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选择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资质、质量、报价等,并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条件之一,从源头上把关,避免无法抵扣的现象发生。“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方面均发生复杂的变化,故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以使其能够及时掌握新的税法知识,不断提升财税管理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印,“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财经界2016(3).
[2]张运贤,刍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业未来影响及对策.财务与管理2014(7).
[3]王爱清,增值税扩围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会计之友2015(6).
【关键词】“营改增”;房地产业;影响
一、我国增值税发展进程
1979年下半年我国开始引进增值税并在极少数地区试点。从1983年开始,全国范围内的两大行业和三種产品试行增值税。1984年10月,结合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我国对原工商税进行了改革,将其划分为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1994年,我国建立了规范的生产型增值税,就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现的增值额征税。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2009年国家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允许企业抵扣新购入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至此由生产型增值税过渡到消费型增值税。虽然我国已经转为消费型增值税,但对于不动产还是不能抵扣,属于不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伴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的发展,“营改增”应运而生,从2012年起,我国陆续开始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分区域试点,截至2014年底,交通运输业、广播影视业、邮政业、电信业均实现全国范围的“营改增”;2016年全面“营改增”试点进入倒计时,自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税制改革旨在通过缓解抵扣链条断裂而导致重复征税的突出矛盾,实现结构性减税,进而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提高国家综合实力。截至2015年底,“营改增”已累计实现减税6412亿元,预计2016年实施“营改增”还可减轻企业税负5000多亿元。房地产业作为关乎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是2016年“营改增”试点的四大行业之一,本文将从房地产业实务展开分析。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营改增”新政下,房地产业将适用于11%的增值税税率,较之营业税5%的税率大幅上涨。但由于增值税实际上是基于增值额征税,而营业税是基于全额征税,所以单纯比较新老税率是没有意义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销售额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总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运营成本。直接成本包括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运营成本包括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和开发间接费用等。“营改增”后,土地成本在计算销项税额的时候从销售额中减除,建安成本按照11%进项抵扣,财务费用(银行借款)按照6%进项抵扣。“营改增”后,房地产业能否实现税负只减不增的目标?为更有效的进行直观分析,我们以某应税房地产企业A举例测算在不同条件下该企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
某市房地产公司出售一幢写字楼,收入总额为10000万元,开发该写字楼有关支出如下:土地成本占收入的30%,建安成本占收入25%,财务费用占收入的3%,其他成本中可以抵扣的占收入的5%(假设其他成本中税率为6%)。
“营改增”前:应交营业税=10000х5%=500万元;
“营改增”后: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0000-10000х30%)/(1+11%)] х11%-(10000х25%х11%+10000х3%х6%+10000х5%х6%)=370.69万元;
本例中,“营改增”后比“营改增”前减税129.31万元。由于房地产企业的不同项目的成本占比不同,土地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在不同的城市也有很大的差异,基本上呈现出从沿海城市到中部和西部地区、从一线城市到二线和三线城市逐级递减的趋势,所以我们现在假设收入为T,土地成本占收入比为a,建安成本占收入比为b,其他可抵扣进项税的成本(包括财务费用等,税率为6%)占收入比为c,那么使得“营改增”后流转税负小于“营改增”前的关系式为:
5%T≥11%(T-aT)/(1+11%)-11%bT-6%cT (1)
整理后得到:9.91%a+11%b+6%c≥4.91%
进一步假设c=0,即假设企业的总成本中只有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可抵扣,其他均无法抵扣,则有a+1.11b≥49.55%,由于a和b都是正数,则有a+1.11b≥a+b,若a+b≥49.55%,则a+1.11b>49.55%,此时(1)式必然成立,也就是说当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可按11%抵扣)占收入的比例超过49.55%,“营改增”后的流转税负小于“营改增”前的流转税负。
三、房地产企业对“营改增”应采取的策略
1.积极转型,由低端产品转向高端产品
在“营改增”背景下,土地成本和建安成本成为最大的抵扣项,土地成本由市场决定,故房地产企业的建安成本占比越高越能增加进项抵扣。精装修费用属于可抵扣的建安成本,所以高端产品将获得更多的进项抵扣。房地产企业应该积极转型,由简单开发销售转型为精装修、商住并举的差异化销售,加大可抵扣项目,减轻企业税负,构建共赢的市场竞争模式。
2.加强供应商管理和发票管理,提升财务管理水平
“营改增”后,降低税负的关键在于进项税额的取得,即合法合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房地产企业在选择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包括资质、质量、报价等,并把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选择条件之一,从源头上把关,避免无法抵扣的现象发生。“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发票管理、会计核算、税务管理等方面均发生复杂的变化,故应加强对财务人员的培训以使其能够及时掌握新的税法知识,不断提升财税管理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印,“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影响及对策分析.财经界2016(3).
[2]张运贤,刍议“营改增”对房地产业未来影响及对策.财务与管理2014(7).
[3]王爱清,增值税扩围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会计之友2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