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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界大多认为,犯罪后捐献财产不属于立功,不能获减轻处罚。本文认为,犯罪后捐献财产符合立功的本质特征,应属于立功的情形之一。将犯罪后捐献财产作为立功情形之一并不违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刑法的平等是指机会平等,而非结果平等(实质平等)。将犯罪后捐献财产作为立功情形之一是继承和发扬古代赎刑中的理性成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