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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国内装备制造业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精神,我国自2008年1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而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为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