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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证券化是引发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形式,证券化是不会轻易退出历史舞台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与信托的组织形式,具有实现证券化目标的天然优势。我国的资产证券化选择了信托模式,但是源于英美法系的信托制度却与具有大陆法系传统的中国法律制度存在着冲突,因此导致了中国的资产证券化实践中出现了理论上难以解释的问题。中国资产证券化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最终要通过信托法律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