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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以下简称总局)新闻出版政府信息,提高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总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闻出版政府信息,是总局在依法履行新闻出版工作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 总局设立新闻出版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总局新闻出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研究解决新闻出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