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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累加设置了低、偏低、明显偏低三重不确定因素,给税收执法带来了影响.通过梳理实践中认定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各种做法,结合最高法德发案的判决,指出其运用证据法上之经验法则的结果.在此基础上结合税务人员的现实执法水平,提出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具体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