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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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规定了特殊法定从宽情节,符合实务界与理论界对退赃退赔情节法定化的共识,延续了在刑法分则中设立特殊从宽条款的立法模式.其与贪污罪、受贿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量刑条款形成了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以积极退赃退赔行为获得激励性从宽待遇.它体现了我国重视的被害人损害直接恢复,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内在协调,符合我国刑法体系的内在要求.退赃退赔激励性情节的结构以积极退赃退赔为核心,以提起公诉前为时间要件,在适用时考察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和挽损效果以选择从宽幅度;符合犯罪较轻前提条件的可以适用免刑.贪污罪、受贿罪的退赃退赔激励性从宽情节规定更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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